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13 证券简称:*ST亚星 公告编号:2024-100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2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扬州市邗江汽车产业园潍柴大道2号公司316会议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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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过半数董事推举公司董事、总经理田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以股东大会决议方式主动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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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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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议案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此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7.2条之规定,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还需经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的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上述议案获有效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金、刘昱彤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