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189版)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等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公司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和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一一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8月26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8.28元/股(2024年8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为18.28元/股,假设为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11.5024%、13.7267%(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1年、2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11%、1.11%(均采用公司最近1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按照上述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38.80万股,预计应当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487.88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
注:
1、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公司相关各年度的净利润会有所影响,但总体影响程度不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会产生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通过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归属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所确定的归属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得归属股票,并应当按照规定锁定和买卖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四)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的职务,则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因个人过错且造成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情形被公司解聘或离职的,激励对象应返还其因限制性股票归属所获得的全部收益;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等。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归属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6、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公司任职的,其已归属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归属的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它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相关的争议或纠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确定对员工的聘用关系。
十三、上网公告附件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3、《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4-049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微电”或“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00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核查意见。
2、2023年5月3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2023-033),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沈世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6月9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6月10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3-036)。
4、2023年6月16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3年6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2023-037)。
5、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3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认根据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公司营业收入未达到该考核目标,因此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255,000股应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7、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00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
二、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的具体情况
(一)调整事由
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2024年5月24日为股权登记日,向截至当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027元(含税)。
2、调整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结合前述调整事由,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按如下公式调整: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按照上述公式,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4.80元/股(保留两位小数,15.00元/股-0.2027元/股≈14.7973元)。
三、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原15.00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授予价格调整的原因及调整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4-048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在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5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李月华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能充分反映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内容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未发现公司参与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二)审议通过《关于〈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45)。
(三)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价格调整理由恰当充分,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15.00元/股调整为14.80元/股。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50)。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确保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规范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经初步核查,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4-046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3:00-14:00。
● 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 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
● 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至9月4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或通过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邮箱gmesec@gmesemi.cn进行提问。公司说明会上将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予以回答。
公司已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为加强公司与投资者的深入交流,使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情况,公司拟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3:00-14:00举行2024年半年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说明会以网络文字互动方式召开,公司将根据投资者提问针对2024年半年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一)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3:00-14:00
(二)会议召开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路演中心(网址:http://roadshow.sseinfo.com/)
(三)会议召开方式:上证路演中心网络文字互动
三、参加人员
董事长:杨森茂先生
总经理:刘军先生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福承先生
独立董事:杨兰兰女士
(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发生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于2024年9月5日(星期四)下午13:00-14:00,通过互联网登录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sseinfo.com/),在线参与本次业绩说明会,公司将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提问。
(二)投资者可于2024年8月29日(星期四)至9月4日(星期三)16:00前登录上证路演中心网站首页,点击“提问预征集”栏目(http://roadshow.sseinfo.
com/questionCollection.do),根据活动时间,选中本次活动或通过公司邮箱gmesec@gmesemi.cn向公司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五、联系人及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9-68859335
电子邮箱:gmesec@gmesemi.cn
六、其他事项
本次业绩说明会召开后,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证路演中心(http://roadshow.
sseinfo.com/)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4-053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相关规定,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2024年6月确认的各项减值准备合计为1,066.8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
二、计提减值准备事项的具体说明
(一)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减值测试并确认损失准备。经测试,本期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共计211.75万元。
(二)资产减值损失
存货跌价准备确认方法: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后,如果以前减值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导致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的,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予以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经测试,2024半年度公司计提资产减值损失855.13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2024半年度的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四、相关审议程序
2024年8月2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2024年半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能够客观真实反映公司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其他说明
本次计提减值准备计入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合计对公司2024半年度合并报表利润总额影响1,066.88万元(合并利润总额未计算所得税影响)。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未经审计,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4-052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13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9月13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3日
至2024年9月13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由独立董事沈世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8月2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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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议案2、议案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若在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是公司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则需要对议案1、议案2、议案3进行回避表决。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时间
2024年9月10日(上午 9:00-11:00,下午 14:00-17:00)
(二)登记地点
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 19 号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接待室
(三)登记方式
符合出席会议要求的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亦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为公司股东。
1、自然人股东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券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持有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人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办理登记。
3、股东可按以上要求以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信函到达邮戳和传真到达日均应不迟于在登记截止时间(2024年9月10日17:00)。信函(邮政特快专递)、传真中需注明股东住所详细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并
附登记材料复印件,信封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4、为保障股东参会权益及登记有效进行,公司不接受电话方式办理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会议签到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提前半小时携带登记材料原件到达会议现场并办理签到,签到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下午13:30-14:00。
2、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人员食宿交通自理。
(三)会议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9号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213022
电话:0519-68859335
传真:0519-85120202
联系人:李福承、岳欣莹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4-051
转债代码:118011 转债简称:银微转债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的起止时间: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并根据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沈世娟女士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声明
本人沈世娟作为征集人,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中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提案公开征集股东委托投票权而制作并签署本公告。
本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并承诺在征集日至行权日期间持续符合作为征集人的条件。征集人保证本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保证不会利用本次征集投票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行动以无偿方式公开进行,在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本次征集行动完全基于征集人作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职责,所发布信息未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征集人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已获得公司其他独立董事同意,征集人已签署本公告,本公告的履行不会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内部制度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产生冲突。
二、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沈世娟女士,其基本情况如下:
沈世娟女士,1970年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4年6月获得苏州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硕士学位。国家第四批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专利代理师,兼职律师。2001年2月至今历任常州大学讲师、副教授、教授;2010年11月至今任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2022年10月至今任银河微电独立董事;2023年1月至今任江苏海鸥冷却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7月至今任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3日14时0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3日,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并且对《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三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
征集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形成对核心人员的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9月6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9月10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事务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等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的,送达时间以公司证券事务部收到时间为准。逾期送达的,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如下: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9号
邮编:213022
电话:0519-68859335
传真:0519-85120202
联系人:李福承、岳欣莹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以下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报告书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5、未将征集事项的投票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给征集人且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以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将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 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 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报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沈世娟
2024年8月27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单位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沈世娟女士作为本人/本单位的代理人出席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单位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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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