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3230 公司简称:内蒙新华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无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
■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35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4年8月1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10点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如意大厦B座11楼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8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会议由秦建平董事长主持,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事前已审议通过本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7)。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关于开展“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7月2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提质增效重回报”专项行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表决结果: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本议案获得通过。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36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上午11点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常青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规范合法,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3、未发现参与2024年半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存在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37)。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37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1] 3623号文核准,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88,381,000.00股,每股发行价为11.15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85,448,150.00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发行费用72,611,546.96元后,实际募集资净额为912,836,603.04元。该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21日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容诚验字[2021] 241Z000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08,652,289.70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计人民币846,951,346.29元(其中包含进行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400,000,000.00元及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人民币42,767,032.95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1年12月21日,本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大北街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大北街支行”)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分别为:0602001029200126426、0602001029200126674、0602001029200126302以及0602001029200126550)。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昆都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19120)。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通辽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明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通辽明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通辽明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9051529200079721)。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蒙新图书连锁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工行大北街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大北街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2001029200140702)。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赤峰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红山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赤峰红山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赤峰红山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5020129200170919)。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19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海勃湾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乌海海勃湾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乌海海勃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4044029200134971)。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乌兰察布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集宁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乌兰察布集宁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11070129200200427)。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包头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11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昆都仑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包头昆都仑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3012029200138429)。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内蒙古兴安盟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与保荐机构国元证券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乌兰浩特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在工行乌兰浩特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0608040429200087443)。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与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三方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募集资金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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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使用募集资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募投项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2024年半年度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详见附表1:《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品种应选择商业银行发行的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理财产品。保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募集资金理财产品到期后,公司已将到期的理财产品赎回,其本金和收益已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户。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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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5月8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四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分别进行终止、调整及延期。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调整及延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报告期内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详见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附表1:
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4年1-6月
单位:万元
■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38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概况(未经审计)公告如下:
单位:万元
■
注:上述数据为初步统计数据,仅供投资者参考,相关数据请以公司定期报告为准。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30 证券简称:内蒙新华 公告编号:2024-039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汇编2024》(以下简称“《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规定,对原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未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24年1月1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和通知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公布了《准则解释第17号》,该解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准则解释17号》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财政部于2023年8月1日发布《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适用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或存货等资产的数据资源,以及企业合法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而未予确认的数据资源的相关会计处理,并对数据资源的披露提出了具体要求。该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该规定施行前已经费用化计入损益的数据资源相关支出不再调整。根据《暂行规定》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3、财政部于2024年3月发布了《指南汇编2024》,规定保证类质保费用应计入营业成本,根据《指南汇编2024》要求,公司将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上述解释及通知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前述相关会计政策变更。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17号》、《暂行规定》和《指南汇编2024》的相关要求,执行上述变更后的会计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和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按其规定要求执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和会计政策变更,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2024年1月1日前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
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内蒙古新华发行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