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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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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4-08-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司代码:603998 公司简称:方盛制药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1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1.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4本半年度报告未经审计。

1.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董事会同意以公告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0元现金红利(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预案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2.1公司简介

2.2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2.3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 股

2.4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10名优先股股东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2.5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说明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9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16:30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8月17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监事。本次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肖满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

拟以公告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天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0元现金红利(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制定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议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2024-070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项目回购协议的议案

本议案详细内容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司2024-071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70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为深入响应新“国九条”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提高分红水平、增加分红频次,提升投资者回报水平,公司结合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以及盈利能力、财务状况、未来发展前景等因素,制定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763,652,612.4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4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上市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439,586,86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1,979,343元(含税)。占公司2024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16.0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制定的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资金需求、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素,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关于利润分配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体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0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其他风险说明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73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经营数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一一医药制造》的相关规定,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2024年上半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报告期主要经营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说明:

1、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中,“医疗业务及其他”为永州方盛天鸿肿瘤医院有限公司(2023年3月纳入合并范围)的医疗服务业务收入、湖南方盛锐新药业有限公司和重庆筱熊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4月后不再纳入合并范围)的医药销售业务收入、广东暨大基因药物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医药技术服务收入、云南芙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植物提取产品收入;

2、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其他”主要是指除心脑血管疾病用药、抗感染用药、儿童用药、妇科疾病用药、骨骼肌肉系统用药、呼吸系统用药之外的其他各类药品收入及子公司的医疗服务收入、医药商业收入、技术服务收入;

3、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中,报告期内医药制造收入增长9.12%,主要系报告期内“338大产品打造计划”中核心产品尤其是慢病用药呈现稳健增长态势;医疗业务及其他收入同比下降27.37%,主要系重庆筱熊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后不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4、主营业务分类别情况中,心脑血管疾病用药收入增长37.57%,主要系依折麦布片销售情况良好;呼吸系统用药产品收入上升12.09%,主要系强力枇杷膏(蜜炼)销售情况销售良好;骨骼肌肉系统用药收入增长3.62%,主要系玄七健骨片销售情况良好;抗感染用药收入下降24.77%,主要系头孢克肟产品销售情况有所下降;妇科用药收入下降8.42%,主要系金英胶囊销售情况有所下降;

5、地区分类中,华南地区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6.93%,主要系依折麦布片销售情况良好;华东地区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32.46%,主要系依折麦布片、玄七健骨片销售情况良好;华中地区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5.46%,主要系头孢克肟片销售情况有所下降;华北地区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14.90%,主要系藤黄健骨片销售情况有所下降。

二、研发及专利情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共拥有142个药品注册批件,新药证书16个,发明专利56项,外观专利3项,实用新型专利65项。本公告之经营数据未经审计,以上数据源自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数据,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之用,公司董事会提醒投资者审慎使用该等数据。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68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8月27日下午14:30在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证券部已于2024年8月17日以电子邮件、微信、电话等方式通知全体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周晓莉女士召集并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6人,实际出席董事6人(独立董事高学敏先生、杜守颖女士、袁雄先生以通讯方式参会),公司3名监事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参与表决人数及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公司审计委员会已对本议案进行事前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详见本公告披露之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有关内容。

该议案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预案

董事会提议:拟以公告实施利润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0.50元现金红利(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司2024-070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签订项目回购协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司2024-071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四、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4年9月27日(周五)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公司2024-072号公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通过。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71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项目回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方盛制药”)拟与南昌正帆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帆建设”)、南昌金帆建设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建设”)、江西滕王阁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滕王阁药业”)、南昌经开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经开控股”)签订《项目回购协议》,将方盛制药南昌基地项目一期(以下简称“南昌基地项目”)委托正帆建设采用定制出资代建模式进行建设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鉴于项目实施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周期,期间的实施进展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需求变化以及项目运营管理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同时,项目完成后还可能面临市场及政策方面的风险,存在项目建设进度及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2、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使得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整体进展存在延期、变更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但各方尚未签署《项目回购协议》,除公司及滕王阁药业外其他方正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具体完成审批的时间及能否获得相关审核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其他方完成审批程序且同意签署《项目回购协议》,则公司不再单独进行信息披露,如该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年来,滕王阁药业业绩快速增长,现有生产设备陈旧、生产场地无法满足其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为扩大滕王阁药业的产能,进一步加大对自有品牌的建设,扩大其产品影响力,公司计划在南昌经济开发区投资新建中成药研发与生产基地。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滕王阁药业拟与正帆建设、金帆建设、南昌经开控股签订《项目回购协议》,将南昌基地项目委托正帆建设采用定制出资代建模式进行建设并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为确保南昌基地项目顺利进行,滕王阁药业与正帆建设合资成立金帆建设(金帆建设注册资本16,000万元,其中滕王阁药业出资800万元,占比5%,正帆建设出资15,200万元,占比95%),并以金帆建设作为南昌基地项目的建设单位(即项目法人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司以约定的价格回购正帆建设持有的金帆建设股权的方式进行项目回购,根据公司测算,预计回购款金额不超过2亿元(若届时根据《项目回购协议》计算出的回购总额超过2亿元,则需再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二)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项目回购协议的议案》;并于同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签订项目回购协议的议案》。

本次交易事项在董事会审议权限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方基本情况

(一)正帆建设

(二)金帆建设

(三)滕王阁药业

(四)南昌经开控股

正帆建设、金帆建设、南昌经开控股与公司及滕王阁药业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且上述各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

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方盛制药南昌基地项目一期(暂定名),又名江西滕王阁药业有限公司中成药研发生产基地;

2、建设规模:用地面积约90亩,总建筑面积约6万平方米,最终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的规划方案面积为准;

3、建设内容:主要内容为生产厂房、仓库、办公楼、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及图审合格后的施工图纸范围内所有内容(不含装修、工艺设备采购安装工程),最终以公司与正帆建设双方书面确认的施工清单为准;

4、交付标准:按双方确认的施工图设计交付;

5、建设地点:南昌经开区秀先路以西、攀藤项目用地以北地块;

6、项目总投资:项目总投资按照项目的土地成本、建设成本、财务成本和代建管理费确定;

7、项目工期:18个月,实际开工时间以监理单位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8、项目质量标准:按照《中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中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验收合格;

9、移交要求:工程竣工通过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完成书面移交手续的办理,正帆建设、金帆建设应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完成后6个月内按规定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办理;

10、项目建设资金来源:项目建设所需资金由正帆建设负责解决,首先应采取银行贷款的方式(包括正帆建设或正帆建设股东以该项目名义获得的银行贷款),银行贷款不足的资金由正帆建设提供,贷款银行的选择和具体的贷款方案由方盛制药和正帆建设共同协商确定,除银行贷款以外正帆建设提供资金的财务成本按照本协议签订时五年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四、拟签署的《项目回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董事会已经同意与相关各方签署《项目回购协议》,但乙、丙、戊方正在履行相应审批流程,根据《项目回购协议》对协议生效的约定,后续如乙、丙、戊方内部完成审批程序且同意签章,则公司不再单独进行信息披露,如该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甲方:方盛制药 乙方:正帆建设

丙方:金帆建设 丁方:滕王阁药业

戊方:南昌经开控股

(一)项目建设

见前述“三、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公司

1、丙方为项目公司,注册资本16,000万元,滕王阁药业认缴5%的股权,乙方认缴95%的股权。

2、项目公司设立董事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2名由乙方委派,1名由甲方委派。

3、甲方、乙方各自向项目公司委派财务人员,对项目公司的财务进行共管,项目公司任何支出均需经甲方、乙方各自委派财务人员的共同同意,项目公司未经甲方委派财务人员同意的付款不得计入回购总价。

4、项目公司修改公司章程;对外投资、借入资金、出借资金、对外提供担保;购买或出售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产)、租入或出租资产;在公司的资产上设定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等第三方权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对外捐赠、公司放弃其对第三方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债权);签订任何合同或者向第三方出具或者提交任何创设公司义务的书面文件;发生任何超过5万以上的支出均须事先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三)项目回购

1、回购方式

甲方通过回购项目公司股权方式回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回购的标的为乙方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具体如下:

a)甲方须于正式挂牌回购前分四期向乙方支付回购预付款,回购预付款的计算基础为1.5亿元。回购预付款的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第四期,甲方应分别于2026年5月、2027年5月、2028年5月、2029年5月支付,且支付比例分别为10%、15%、20%、25%。乙方承诺,除为本项目融资外,不得将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b)若回购总价超过1.5亿元,超过部分甲方须在支付第一期回购预付款时一并向乙方支付。

c)甲方回购款来源为自有资金与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约定应支付给甲方及甲方在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其它所有参控股企业的支持资金。如经开区管委会按照约定应向甲方企业兑现的上一年度的支持资金未兑现到位,甲方可延期支付未兑现到位部分的回购预付款,待资金兑现到位时进行支付,且甲方不承担因此导致的未及时回购或未及时支付回购款的违约责任。

d)甲方须于2030年5月前通过公开挂牌交易程序一次性回购乙方所持有的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甲方可提前完成股权回购。已支付的回购预付款在最终挂牌出让时作为甲方的回购款冲抵回购总价款,剩余回购款应在股权挂牌交易后一年内付清(由此产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担)。

2、回购总价

a)回购总价=土地成本+建设成本+财务成本+代建管理费-甲方在代建项目公司中的实际出资。

b)财务成本为除甲方投入项目公司的资金外,其他所有投入项目公司的资金的利息成本。

c)在项目公司股权公开挂牌交易时,由乙方聘请已完成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股权进行评估,如受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标的股权的转让底价超过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的回购价款的,超过部分甲方不承担,由甲方申请经开区管委会予以补足,在甲方与经开区管委会解决该补足问题前,乙方不得将项目公司股权进行公开挂牌。

d)在甲方支付每一笔回购预付款时,项目建设工程量累计产值(土地成本除外)需超过累计支付的回购预付款总额(包括该次拟支付的回购预付款),否则甲方有权暂时不予支付回购预付款。甲方支付完每期回购预付款后,乙方应立即将收到的回购预付款向项目公司实缴注资,项目公司收到实缴注资款后应立即归还其借款,且优先归还利息成本高的借款。各方确认,在甲方支付回购预付款后,无论乙方是否按照约定实缴出资,亦无论项目公司是否按照约定归还了同等金额的借款,回购总价中对应的财务成本应停止计算,对应的财务成本以甲方已经支付的回购预付款为本金和本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如乙方未按照本条约定完成实缴注资或者因乙方原因造成项目公司未归还借款的,且逾期超过3个月的,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甲方已支付回购预付款的万分之五/日计取。

e)项目公司在进行挂牌交易时,不得有任何负债且其资产上未设置任何抵押担保等第三方权利,如届时项目公司存在前述情形,乙方应负责偿还相应负债并在甲方回购项目公司股权前解除相应抵押担保等第三方权利,如债务无法及时偿还完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可以回购总价减去项目公司的全部负债确定最终的转让底价。

3、履约担保

a)滕王阁药业为本协议约定的甲方的义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期限为甲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b)乙方股东南昌经开控股为本协议约定的乙方的义务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4、项目工程移交

在项目公司工程通过政府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意见书后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代建厂房及相关配套设施移交给甲方使用,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鉴于项目公司的股权回购分期进行,各方确认,除因甲方原因导致回购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的以外,甲方均可以免费使用项目公司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如非甲方原因以外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的,乙方应负责协调解决。

5、未按时回购

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未履行回购义务的,则甲方构成违约,应当自项目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向乙方支付资产占用费和违约金(应支付但是未支付回购款的20%)。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的,经甲方书面催告后一个月内仍无法按照本协议约定进行回购的,则乙方构成违约,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回购款,且自违约发生之日起对应的财务成本不再计入回购总价,对应的财务成本以甲方应支付但是有权不支付的回购款为本金,利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定。此外,乙方还应按照甲方已支付回购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如因经开区管委会的原因导致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回购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有权不支付相应的回购款,且自上述原因发生之日起对应的财务成本不再计入回购总价,对应的财务成本以甲方应支付但是有权不支付的回购款为本金,利息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确定。

(四)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a)若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回购预付款的分期支付义务,逾期支付的,需向乙方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根据逾期时间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取。若甲方在回购预付款支付过程中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导致任何一期的逾期时间超过3个月的,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应当自项目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向乙方支付占用费和违约金(回购总价的20%)。

b)甲方原因导致未按本协议约定挂牌出让标的股权并办理股权回购手续的,视为甲方违约,逾期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甲方未支付回购预付款的万分之五/日计取,逾期超过6个月的,甲方还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未支付回购预付款的2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丙方的违约责任

a)乙方和/或丙方原因导致项目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及时向甲方交付使用的,逾期交付期间回购总价不计取财务成本,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甲方已支付回购预付款的万分之五/日计取,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已支付回购预付款的20%的违约金。

b)若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挂牌出让标的股权并配合甲方办理股权回购手续的,逾期期间回购总价不计取财务成本,视为乙方违约,逾期超过三个月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按照甲方已支付回购预付款的万分之五/日计取,逾期超过6个月的,乙方还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已支付回购预付款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建设目的与对公司的影响

江西省作为中医药资源大省并获批成为全国七个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之一,中医药产业发展势头迅速。近年来,已相继出台了《关于医保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药品审批审批促进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一系列政策举措,大力支持中医药发展,推进中医药科技创新。滕王阁药业依托江西历史悠久的中医药文化与丰富的道地药材,以江西推进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为契机,适时扩大产能,将有利于品牌的打造,符合公司打造中药大品种的发展战略。

公司与各方合作建设南昌基地项目,可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在政策、资金、人才、技术、资源和生产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和效应,有利于公司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扩大滕王阁药业的产能,优化生产计划和产品结构,提高运营质量。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现有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业务、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因是分期回购且回购资金有保障,亦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符合公司长远战略规划的发展,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鉴于项目实施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周期,期间的实施进展可能受到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行业周期波动、市场竞争加剧、产品需求变化以及项目运营管理等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同时,项目完成后还可能面临市场及政策方面的风险,存在项目建设进度及经济效益不达预期的风险;

2、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使得实施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导致项目整体进展存在延期、变更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已同意本次投资建设和项目回购事项,但各方尚未签署《项目回购协议》,除公司及滕王阁药业外其他方正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具体完成审批的时间及能否获得相关审核通过存在不确定性;后续如其他方完成审批程序且同意签署《项目回购协议》,则公司不再单独进行信息披露,如该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生其他重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证券代码:603998 证券简称:方盛制药 公告编号:2024-072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2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9月27日14点30分

召开地点:公司新厂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27日

至2024年9月2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1、2已分别经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六次临时会议、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载的公告(公告号:2024-058、2024-070)。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本公司股东,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委托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1)、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

(二)社会法人股股东,请法人股东持有效身份证件、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三)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供上述第(一)、(二)条规定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登记时间同下,信函以本公司所在地长沙市收到的邮戳为准。

(四)通讯地址:长沙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运路299号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31-88997135;

(五)登记时间:2024年9月26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至5:30。

六、其他事项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不发礼品,与会股东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特此公告。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2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