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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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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2024-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8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及核查情况

1. 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2. 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自2024年8月19日至2024年8月29日,时限不少于10日。公司员工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电话、书面或邮件方式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3. 截至2024年8月29日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4.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情况进行了核查。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 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2. 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4.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796 证券简称:世嘉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4年5月13日公司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及供应商等,以下简称“业务相关方”)申请综合授信或其他履约义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及资金需求的实际情况,拟预计公司向控股子公司与控股子公司之间合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85,000.00万元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5)。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苏州波发特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发特”)因支付工程款、设备购置款等需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同时,公司拟为波发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与工商银行签署《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110200008-2024年新区(保)字0052号),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2.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3. 担保的主债权:人民币9,600万元。

4. 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赁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赁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赁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赁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5. 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赁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赁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赁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三、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业务相关方签署的担保协议金额合计人民币33,6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39.35%,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2.98%;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合计人民币11,682.9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3.68%,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7.9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违规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保证合同》;

2.《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