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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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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24-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67

一、重要提示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半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3、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4、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控股股东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

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变更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5、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6、在半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6日对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园林”或“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4237号)。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东方园林自2020年以来四年连续亏损共计人民币129.17亿元,其中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亏损共计人民币125.50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东方园林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合计人民币-1.97亿元,流动负债合计金额超过流动资产合计金额123.58亿元。东方园林在附注二、2中已披露了拟采取的改善措施,但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仍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该事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公司于2024年5月7日收到债权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国资公司”)送达的《关于申请法院对东方园林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通知》,因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朝阳国资公司已于2024年5月7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提交对公司进行重整及预重整的申请。同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通知书》,通知公司被朝阳国资公司以债权人名义向法院申请重整及预重整。朝阳国资公司是公司的间接控股股东和公司最大债权人。2024年5月9日,公司收到北京一中院的《决定书》,同意对公司启动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2024年5月13日,临时管理人发出债权申报通知。2024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临时管理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开招募公司的重整投资人。截至2024年7月24日,共计20家意向重整投资人提交报名材料。临时管理人已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通知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缴纳报名保证金。缴纳报名保证金后且通过初步审查的意向投资人可以开展尽职调查工作,并按照临时管理人要求的时间、条件提交具备约束力、切实可行的重整投资方案。

公司将会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重整方案,通过剥离低效资产、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引进重整投资人以及债转股等方式化解公司大额债务,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同时,公司将会持续改善经营情况,集中力量发展优势主营业务,努力减亏扭亏,并通过多手段结合的方式,加速回收应收账款和其他经营性款项。公司董事会将保持持续关注并敦促公司管理层积极落实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68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公司按照该文件的要求,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

根据财政部要求,按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新的会计政策。

3、变更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公司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总负债、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等不产生影响,不涉及盈亏性质改变,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69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债务逾期及担保逾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债务逾期及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部分子公司由于流动性问题,出现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的情形。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新增逾期债务本息合计约3121.02万元,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0%。具体情况如下:

1、新增债务逾期及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1)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东方尧都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向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借款(项目贷款),截至本公告日该笔借款部分逾期,新增逾期金额(本息合计)约83.32万元。

(2)公司全资子公司罗定市第二生活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和始兴县香山家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分别与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截至本公告日该业务部分逾期,新增逾期金额(本息合计)共约95.37万元。该两笔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山市环保产业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控股子公司临汾市德兴军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23年向山西尧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截至本公告日该笔借款部分逾期,新增逾期金额(本息合计)约40.57万元。

(4)公司全资子公司通辽市东立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截至本公告日该业务部分逾期,新增逾期金额(本息合计)共约2901.75万元。该笔融资租赁业务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立源生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2、累计债务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在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累计逾期债务金额总计10343.55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2.54%。

3、对外担保逾期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逾期合同数量为5笔,对应逾期金额为5239.98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26.62%。

二、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目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临时管理人已着手债权申报、重整投资人招募等工作。公司将在法院和临时管理人的监督指导下,加紧推进清产核资、债权申报及审查、引入重整投资人等工作,并结合清产核资、投资人招募、相关方沟通情况,编制初步的重整方案,相关工作正在有序推进中。

无论是否能进入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继续积极做好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维护企业核心价值,保障全体债权人和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风险提示

1、因上述部分债务逾期及对外担保逾期事项,公司可能面临需支付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息等情况,进而导致公司财务费用增加,加剧公司资金紧张的状态。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有助于消除公司因2023年度净资产为负引发的退市风险,帮助公司恢复健康发展状态。

2、公司正积极与债权人沟通,制定相关风险应对方案,并积极与相关各方保持沟通和方案推进,争取尽快妥善处理担保逾期事项。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