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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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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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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取消前次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担保事项。关联董事董剑刚先生已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尚需提交“锋龙转债”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上市及担保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335号)核准,公司于2021年1月8日公开发行245万张可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45亿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1〕124号”文同意,公司可转债于2021年1月29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锋龙转债”,债券代码“128143”。

本次发行可转债采用股份质押的担保方式。公司控股股东绍兴诚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锋实业”)将其合法拥有的公司股票作为本次可转债质押担保的质押物。上述担保范围为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可转债100%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担保的受益人为全体债券持有人,以保障本次可转债的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

诚锋实业在本次可转债发行上市时以其持有的19,861,021股公司股份为公司发行本次可转债提供担保。截至2024年3月12日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召开之时,诚锋实业仍以持有的22,000,000股公司股份作为可转债质押担保物。

二、前次变更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概述

由于原可转债担保人诚锋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拟转让公司控制权,其与股份受让方约定拟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诚锋实业所持的82,594,821股公司股份,且协议转让完成后以所剩全部非限售股份有效申报预受要约,诚锋实业需解除其为公司发行可转债提供担保的22,000,000股公司股份质押状态。

2024年3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因发行可转债“锋龙转债” 所产生的全部债务的担保人及担保物,担保人由公司现控股股东诚锋实业变更为公司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董剑刚先生,担保物由诚锋实业持有的22,000,000股公司股份变更为董剑刚先生持有的15,928,516股公司股份及一定数额的保证金(需质押的保证金金额不少于:“锋龙转债”未偿还本息金额合计-15,928,516股*办理质押登记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140%)。该议案后经2024年3月28日“锋龙转债”2024年第二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关于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截至目前,诚锋实业、董剑刚尚未办理变更质押登记手续,诚锋实业持有的22,000,000股公司股份仍处于质押状态。

三、取消变更的原因及情况

目前,由于控制权转让未实施且已终止,诚锋实业、董剑刚亦尚未办理变更质押登记手续,为提高效率,经公司董事会与诚锋实业、董剑刚商议,拟取消前次变更公司可转债担保事项,诚锋实业继续为“锋龙转债”提供担保,对于诚锋实业约定的各项担保事宜继续有效。

四、对上市公司影响

本次取消可转债担保变更暨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锋龙转债”债券持有人、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应参加独立董事3名,实际出席独立董事3名。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六、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的合并报表净利润为660,754.64元,母公司2024年半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3,934,106.46元,本年初合并未分配利润为302,159,033.06元,本年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146,309,785.08元。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为302,819,787.70元,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42,375,678.62元。按照母公司与合并数据孰低原则,公司实际可供分配利润为142,375,678.62元。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公司章程》,公司拟定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2024年8月29日的最新总股本204,786,99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共计20,478,699.30元;送红股0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若在本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公司将以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总额按分派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二、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理性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做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并根据公司发展规划,用于日常经营满足内生式增长和外延式发展所需的资金需求,为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可靠的保障。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股东回报的角度出发,重视对股东的回报,并致力于为股东创造长期的投资价值,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相关审批程序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8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中对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维护股东的长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审计费用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公司效益等情况确认,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含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号)的规定。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现任审计机构,在2023年及以前年度的审计工作中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圆满完成了各项审计工作,表现出较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为保持公司审计业务的延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聘期一年。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天健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被判定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4次、自律监管措施6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5人次、自律监管措施13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50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复核人员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上市公司审计费用为70万元(含税,包括内控审计费用17万元),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审计费合计93万元(含税)。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审计费与2022年度审计费用差异未超过20%。定价系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和投入的工作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2024年度审计费用将继续依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结合委托的工作量、公司效益等情况确认,拟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商确定其年度审计(含内部控制审计)报酬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审查,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往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表现出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执业水平,且其具备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从事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的资质和能力,具备独立性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含内部控制审计),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3、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2、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和联系方式;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