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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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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监管警示决定的公告

2024-08-3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104 债券代码:163038 债券简称:19豫园01 债券代码:163172 债券简称:20豫园01 债券代码:185456 债券简称:22豫园01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监管警示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总裁冉飞先生及公司监事俞琳女士于近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出具的《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192 号)、《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4〕0193 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的内容

1、《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冉飞,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

经查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涉及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的配偶于2023年8月7日至9月27日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0,500股,买入金额合计376,693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500股,卖出金额合计379,010元,累计收益2,317元。上述交易获利已全部上缴公司。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及短线交易情形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执行总裁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俞琳,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经查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 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涉及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俞琳的配偶于2022年5月9日至2023年8月21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买入公司股票21,900股,交易金额179,989 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21,900股,交易金额164,864元,累计收益-15,125元。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时任监事俞琳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将其卖出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亲属涉及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说明上述监管警示决定中所涉及的短线交易事项。

公司已将上交所监管警示决定的内容及时告知俞琳女生及冉飞先生,俞琳女士及其配偶楼捷先生、执行总裁冉飞先生及其配偶何维女士高度重视上交所在监管警示决定中指出的相关问题。楼捷先生、何维女士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对因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给市场和投资者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俞琳女士、冉飞先生对于未能对其直系亲属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其亲属买卖公司股票深表自责。俞琳女士及楼捷先生、冉飞先生及何维女士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确保所有相关人充分理解和严格遵守相关规则。

公司将进一步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定期主动申报本人及直系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避免此类事项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执行总裁冉飞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2、《关于对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俞琳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特此公告。

上海豫园旅游商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