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3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北京召开,采用现场表决方式。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变更通知已于2024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13名,实际到会董事13名。会议由霍学文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列席本次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3年环境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制定〈北京银行负债质量管理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关于修订〈北京银行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程序〉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五、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关于2025-2026年度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发行的议案》。同意发行不超过1300亿元(含)非资本类金融债券,包括普通金融债券、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专项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创新创业金融债券、“三农”专项金融债券等券种。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上述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在此基础上,由董事会授权高级管理层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本行资产负债情况,决定人民币债券的发行时机、发行规模、发行期次、发行方式、发行品种、募集资金用途等要素,并组织实施具体的报批、发行手续。授权期限建议由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关于收购河北蠡州北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关于聘任郭轶锋先生为本行副行长的议案》,同意聘任郭轶锋先生为北京银行副行长,其任职资格尚需取得监管机构核准。
本议案已经本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关于〈北京银行“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战略评估报告(2023年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关于优化总行交易银行部设置方案汇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关于〈数据治理工作汇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4年半年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全面风险管理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反洗钱工作及监管走访情况汇报〉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对ING BANK N.V.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包含等值10亿元人民币承诺性同业融资授信额度。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Johannes Hermanus de Wit董事、Praveen Khurana董事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通过《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物产中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通过《关于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首农食品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6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通过《关于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代理保险业务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与信泰人寿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并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关联交易金额即代理手续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有效期3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签署并生效。
本议案已经本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通过《关于〈2024年上半年不良资产处置情况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附件: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郭轶锋先生,1980年1月生,44岁,高级经济师。2003年7月获得北京理工大学管理学学士学位;2009年6月获得中央财经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03年7月加入北京银行工作。2021年12月至2024年8月任北京银行城市副中心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1年10月至2021年12月任城市副中心分行党委书记,代为履行行长职责;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任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20年4月历任总行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党群工作部(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主持);2015年2月至2016年8月任南宁工作室负责人;2009年1月至2015年2月历任燕京支行副行长、建国支行副行长(主持)、沙滩支行副行长(主持)、燕京支行副行长(主持)、燕京支行行长;2003年7月至2009年1月在朝外支行、组织人事部门从事相关工作。
郭轶锋先生与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第3.2.2条所列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郭轶锋先生未持有本行股份。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授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00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4年8月13日审议通过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中大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同意授予物产中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物产中大集团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物产中大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0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资本净额的1%,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物产中大集团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物产中大集团成立于1992年12月3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1429101221,注册地和主要办公地为浙江省杭州市环城西路56号,法定代表人陈新,注册资本人民币51.93亿元。截至2024年一季度末第一大股东为浙江省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25.42%,实际控制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物产中大集团为浙江省省属特大型国有控股企业集团,是中国最大的大宗商品服务集成商之一,位列2024世界500强第150位,连续14年入选名单。物产中大集团以供应链集成服务为主体,依托“智慧供应链物流体系”、“特色供应链金融体系”两大支撑平台,聚焦金属(钢材、铁矿石)、能源(煤炭、原油)、化工(聚酯、塑料、橡胶、粮化)、汽车等自身对产业链熟悉且参与多年的品种,主业突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物产中大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物产中大集团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物产中大集团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8月29日,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0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2年。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100亿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4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并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关联交易金额即代理手续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本行尚未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行拟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人寿”)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并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关联交易金额即代理手续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有效期3年,经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签署并生效。
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和《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统一交易协议的签订、续签、实质性变更,应按照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内部审查、报告和信息披露,因此,本事项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信泰人寿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信泰人寿创立于2007年5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661747515B,注册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66号19层、20层、21层、22层、24层(电梯层21层、22层、23层、24层、26层),法定代表人谭宁,注册资本人民币102.04亿元。截至目前,信泰人寿前三大股东分别为: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33%;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7%;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为17%。
信泰人寿形成了个险、银保、经代、续收齐头并进,其他创新模式多元化发展的行销体系,并建立品类齐全的寿险产品体系。公司经营范围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信泰人寿的代理保险业务关联交易将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定价合理、公平,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遵守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与信泰人寿就代理保险业务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与信泰人寿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8月29日,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信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代理保险业务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与信泰人寿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并签署关联交易统一交易协议,关联交易金额即代理手续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有效期3年。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次交易前12个月,本行尚未与信泰人寿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合作。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监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于2024年8月29日在北京召开。会议通知和材料已于2024年8月19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变更通知已于2024年8月26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8名,实际到会监事8名。全体监事推举曾颖监事主持会议。
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会议通过决议如下:
一、通过《关于〈北京银行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公司当期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本次监事会之前,未发现参与半年报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ING BANK N.V.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授予ING BANK 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ING BANK N.V.同业机构授信额度为5亿美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4年6月14日审议通过ING BANK N.V.的授信方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包含等值10亿元人民币承诺性同业融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包括拆放同业、债券借贷、债券投资、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买、利率掉期、信用衍生交易、存放同业-同业部、同业存单、出口信用证贴现、福费廷。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ING BANK N.V.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ING BANK 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ING BANK N.V.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持有或控制银行保险机构5%以上股权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ING BANK N.V.成立于1991年1月1日,是一家全球性金融机构,为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ep N.V.)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170.67亿欧元,主营业务为贸易和商业贷款、证券交易、房地产融资、投资银行以及企业融资、租赁、贷款保收和代理业务。ING BANK N.V.为荷兰国际集团(ING Groep N.V.)重要的业务单元,其最大的两条业务线分别是零售银行业务和批发银行业务。ING BANK N.V.近年来连续被评定为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G-SIBs)。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ING BANK N.V.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ING BANK N.V.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ING BANK N.V.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8月29日,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ING BANK N.V.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ING BANK N.V.同业机构综合授信额度10亿美元,包含等值10亿元人民币承诺性同业融资授信额度。业务品种包括拆放同业、债券借贷、债券投资、外汇即期、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买、利率掉期、信用衍生交易、存放同业-同业部、同业存单、出口信用证贴现、福费廷。额度有效期1年。魏德勇董事、柯文纳董事回避表决,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ING BANK N.V.同业机构授信额度为5亿美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
证券代码:601169 证券简称:北京银行 公告编号:2024-043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与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行拟授予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60亿元
●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已经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批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0亿元
一、关联交易概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2024年8月15日审议通过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农食品集团”)的集团限额方案,同意授予首农食品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6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年,自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首农食品集团同时为本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境内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定义的关联方,与其进行的交易构成本行的关联交易。本行授予首农食品集团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60亿元,超过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且不足5%,根据《北京银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已构成重大关联交易,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后,应提交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最终审批。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首农食品集团是本行关联方,符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银行保险机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的原则认定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情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情形,因此构成本行关联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首农食品集团成立于1992年10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1115923W,注册地为北京市西城区裕民中路4号,主要办公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路28号,法定代表人薛刚,注册资本人民币62.38亿元,股东为北京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实际控制人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首农食品集团是北京市重要的涉农都市型现代农业产业企业,形成了从田间到餐桌的全产业链条,业务覆盖食品制造与销售、现代农牧渔业、供应链运营与服务、商贸服务、农副产品生物科技开发、园区开发与运营管理等六大主营业务板块。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
本行与首农食品集团的关联交易坚持遵循一般商业原则,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以及本行同类产品定价相关管理制度。
四、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行向首农食品集团授信,定价合理、公平,符合监管部门相关法规要求及本行关联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授信流程符合本行内部控制制度要求。对本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关联交易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行对首农食品集团授信,已经本行内部授权审批程序审查,已经董事会关联交易委员会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由该委员会全体委员和全体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不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和有关部门批准。
2024年8月29日,本行董事会二〇二四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同意授予北京首农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企业集团限额人民币160亿元,具体业务品种由总行信用审批委员会核定,额度有效期1年。表决结果为全票赞成。
六、本次交易前12个月的关联交易事项进展情况
本行在本次交易前12个月对首农食品集团及下属企业授信额度为人民币240亿元。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