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4-074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获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董事会决定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所涉合计11.9820万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约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的0.1063%。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2,681,344股变更为112,561,524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由112,681,344元减少为112,561,524元,实际总股份数和注册资本最终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调整变动。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公司11楼 董事会办公室
2、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9:0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秦音
4、联系电话:028-68272498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证券代码:688636 证券简称:智明达 公告编号:2024-073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8月3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成都市青羊区敬业路108号T区1栋12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王勇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主持会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会主席邝启宇因公务未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公司董事会秘书秦音女士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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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议案1回购注销所涉激励对象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议案1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余际、郑榕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8月31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