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股份结果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191 证券简称:智洋创新 公告编号:2024-047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股份结果暨权益变动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智洋创新”)股东淄博智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智洋投资”或“减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8,32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5.42%。
智洋投资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截止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刘国永、聂树刚和赵砚青分别直接持有公司5.49%、4.25%、3.16%的股份,并通过淄博智洋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洋控股”)及智洋投资分别控制公司34.14%、5.42%股份。刘国永、聂树刚和赵砚青合计控制公司52.46%的股份,为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智洋控股、智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
同时,前期公司在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度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情况描述中存在问题: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及季度报告中“股东信息”章节之附表的“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相关描述内容中,未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关联关系进行准确、完整描述;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该公告中对于智洋投资一致行动人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8月21日,公司披露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关联关系进行准确、完整描述。以上公告中,公司未对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智洋控股、智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和关联关系进行准确披露,上述内容已在本公告中进行更正说明。
●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
2024年5月1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智洋投资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大宗交易方式或询价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043,040股,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合计不超过1.98%。智洋投资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已承诺不参与本次减持事项,该次减持为定向减持非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股票。
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收到股东发来的告知函,截至2024年8月30日,智洋投资已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043,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本次减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减持完成后,智洋投资仍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减持需按照相关法规法律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 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6月19至2024年8月30日,智洋投资已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3,043,0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8%。本次权益变动后,智洋投资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5.42%减少至3.44%,减持主体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的股权比例由52.46%减少至50.48%。
具体情况如下:
一、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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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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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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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三、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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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2、本次变动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情形及其相关承诺。
四、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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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情况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涉及资金来源。
2.本次权益变动为履行减持股份计划,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
3.智洋投资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已承诺不参与本次减持事项,本次减持为定向减持非实际控制人持有的部分股票。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4.本次股东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5.本次减持完成后,智洋投资仍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增减持需按照相关法规法律严格进行信息披露。
6. 2021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度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中,对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情况描述中存在问题:在定期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及季度报告中“股东信息”章节之附表的“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相关描述内容中,未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关联关系进行准确、完整描述;2024年5月18日披露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该公告中对于智洋投资一致行动人情况披露不准确;2024年8月21日,公司披露的《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公司股份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及《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未对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和关联关系进行准确、完整描述。以上公告中,公司未对刘国永、聂树刚、赵砚青、智洋控股、智洋投资为一致行动人的情况和关联关系进行准确披露,上述内容已在本公告中进行更正说明。
特此公告。
智洋创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