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24041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68,166,968.26元。
●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青海众友健康惠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惠嘉”)因与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众友”)的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提起诉讼,要求甘肃众友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150,154,292.02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2024年2月,公司收到兰州中院下发的(2023)甘0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兰州中院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时公司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2024年6月,公司收到甘肃高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甘民终146号)及开庭传票,甘肃高院将于2024年7月3日开庭审理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甘肃高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2024)甘民终146号),甘肃高院做出判决如下:
1、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甘01民初575号民事判决;
2、确认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对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享有人民币68,166,968.26元的普通债权;
3、驳回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792,571.46元,由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2,760.28元,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9,811.1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92,571.46元,由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2,760.28元,甘肃众友健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9,811.1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因甘肃众友正处于破产重整期,后续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目前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0107 证券简称:美尔雅 公告编号:2024042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草桥东路新华创新产业园4层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刘友谊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延期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2、关联股东湖北美尔雅集团有限公司、郑继平对议案回避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律师:林玲律师、余学军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会议由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余学军律师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会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湖北美尔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