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1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回购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3月6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股份回购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3,600万元(含),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22元/股(详见本公告“二、关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说明”)。回购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所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披露《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2月20日和2024年3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回购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和《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股份回购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424,555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1.42%,最高成交价16.80元/股,最低成交价13.16元/股,成交总金额22,082,152.18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既定的股份回购方案之规定。
二、关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说明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回购报告书》有关内容,如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股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
鉴于公司在回购期内已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因此公司将股份回购价格上限调整为26.22元/股,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自2024年8月26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调整回购价格上限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40)。
三、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的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及股份回购方案的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本公司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3、公司本次回购本公司股份的回购价格区间、资金来源均符合股份回购方案的有关规定。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证券代码:001231 证券简称:农心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2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
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5号)核准,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农心科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2,50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77元,募集资金总额444,25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67,858,200.00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6,391,800.0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8月15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8月1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21号)。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募集资金账户开设或注销相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2年8月26日、2023年1月7日、2023年5月18日、2023年9月13日和2023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关于募集资金专户变更完成、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三、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办理有关事项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办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9)。
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近日于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开立完成募集资金专户,并将原存放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中用于公司实施“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项目”的全部募集资金(含扣减手续费后的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转存至于宁夏银行西安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中,公司已与宁夏银行西安分行及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并将适时注销原开立于交通银行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
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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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是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的下属机构,由于下属机构没有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权限,因此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为上级分行。
四、现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现有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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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后,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原开立于交通银行西安长安科技园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将适时注销。
五、本次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陕西上格之路生物科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甲方1、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0002763852 ,截止 2024 年 8 月 29 日,专户余额为 33,332,499.28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绿色农药制剂智能数字化工厂技术改造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蒲贵洋 、 郭旺辉 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乙方仅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资金监管之职责,不构成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或承诺。如遇司法机关对监管账户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的,乙方有权配合司法机关执法,但应于事后及时通知甲方和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结束之日,即2024年12月31日解除。
六、备查文件
1、《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3、《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4、银行出具的有关凭证。
特此公告!
农心作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