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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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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4-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4-065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2、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220,773,939.00元(依据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信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履行完毕鸿胜物流等公司重整方案项下的全部义务,截至2024年2月15日,相关重整计划已按期执行完毕。目前,民生金租依据(2020)津民初1563号判决书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管理人前期已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向民生金租支付了清偿款。针对本次事项,公司已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次执行申请人提出明确异议,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

近日,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企查查、启信宝以及天眼查等平台查询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胜物流”)、湖南鸿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胜科技”)、湖南新鸿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鸿胜化工”)等三家公司(以下合称“鸿胜物流等三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背景概述

1、2015年8月,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金租”)与鸿胜物流等三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抵押协议,后因相关原因鸿胜物流等三公司未完全履行有关合同约定义务。2022年9月13日,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民初1563号判决书,判决确认民生金租对鸿胜物流、鸿胜科技和新鸿胜化工等享有全部未付租金211,556,998.09元、违约金7,971,936.05元及律师费100,000.00元的债权。

2、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原因,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7日裁定受理湖南鸿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1年7月23日裁定对鸿胜物流等三公司进行合并破产清算,后续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担任鸿胜物流等三公司的管理人,民生金租已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确认民生金租对鸿胜物流等公司的债权为219,628,934.1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21,199,622.63元,普通债权为198,429,311.51元。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s://pccz.court.gov.cn)2022年6月21日公示的《鸿胜物流等四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鸿胜物流等四公司重整意向投资人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要求,公司组织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后,于2023年3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议案》,公司作为重整意向投资人参与鸿胜物流等三公司的重整计划,并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管理人履行了后续《重整投资协议书》的签署、《重整计划草案》的提交及债权人会议表决等相关程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6日裁定批准了该次《重整计划》。截至2023年8月25日,公司已将112,000,000.00元重整投资款项向管理人支付完毕,管理人已按照民生金租享有债权的确认情况结合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率向民生金租支付了清偿款。

3、《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现经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鸿胜物流等三公司重整计划已于2024年2月15日执行完毕。

前述具体内容可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2日披露的《关于拟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于2023年3月29日披露的《关于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于2023年8月15日披露的《关于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87),于2023年11月4日披露《关于参与鸿胜物流、鸿胜科技、新鸿胜化工破产重整项目完成股权过户登记并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08)。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具体情况

近日,公司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企查查、启信宝以及天眼查等平台查询获悉,民生金租依据(2020)津民初1563号判决书再次向法院提出将公司全资子公司鸿胜物流等三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纠纷起因、诉讼请求

目前鸿胜物流等三公司尚未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次执行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根据民生金租提供的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13日作出的案号为(2020)津03民初1563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当时有关判决内容如下:

1、确认原告民生金租对被告湖南鸿胜等三公司、泰富重装集团有限公司享有全部未付租金211,556,998.09元、违约金7,971,936.05元及律师费100,000.00元的债权;

2、被告梁宋满、戴飞龙、戴飞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梁宋满、戴飞龙、戴飞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鸿胜物流追偿;

3、确认原告民生金租享有与被告鸿胜科技协议折价或以拍卖、变卖坐落于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书堂山街道何桥村丁字湾街道兴城社区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望国用(2013)137号;抵押证明号:望他项(2015)第145号】所得价款在被担保债权本金19,850,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1,249,622.63元、律师费 100,000.00 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4、确认原告民生金租享有以被告鸿胜物流持有的被告鸿胜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30122000139)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5、原告民生金租有权以被告符飞跃、梁东升持有的被告新鸿胜化工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430122000130、430122000131)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6、确认在被告鸿胜物流履行完毕本判决第一项给付金钱义务前,编号为 MSFL-2015-1595-S-HZ 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设备类)》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民生金租;

7、驳回原告民生金租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进展情况

民生金租已依据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判文书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管理人已确认民生金租对鸿胜物流等四公司的债权为219,628,934.14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为21,199,622.63元,普通债权为198,429,311.51元;《重整计划》获得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后,管理人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清偿率向民生金租支付了清偿款。截至2024年2月15日,鸿胜物流等三公司的重整计划已按期执行完毕。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与本次执行相关的法律文书。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尚未披露的案件涉案金额为453,988.04美元。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已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履行完毕该重整方案项下的全部义务。目前,民生金租依据(2020)津民初1563号判决书再次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但管理人前期已按照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向民生金租支付了清偿款。针对本次事项,公司已及时与管理人进行沟通,并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次执行申请人提出了明确异议,同时将采取相关必要举措积极维护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合法权益,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企查查平台相关查询记录。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