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4-061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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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含)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的股份拟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因2023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6月4日起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6.19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16.09元/股(含)。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3月11日、2024年3月16日、2024年7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13)、《宿迁联盛关于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二、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3,293,100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0.79%,回购的最高价格为7.33元/股,最低价格为6.66元/股,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23,223,145.06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上述回购进展符合法律法规和回购股份方案的要求。
三、其他事项
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同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
证券代码:603065 证券简称:宿迁联盛 公告编号:2024-062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新特路”)、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助剂”)、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经贸”)、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王机械”)。
本次担保金额:本次公司为烟台新特路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公司为联盛助剂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本次公司为联盛经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本次公司为项王机械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为上述被担保方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7,325.00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否。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不存在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因子公司烟台新特路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4年8月5日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青岛银行烟台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烟台新特路与青岛银行烟台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联盛助剂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助剂与兴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5,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联盛经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联盛经贸与兴业银行宿迁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因子公司项王机械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宿迁宿豫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项王机械与中国银行宿迁宿豫支行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人民币1,000.00万元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述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二)担保事项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人民币总额度不超过111,450.00万元的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担保(包括已发生且延续至2024年的担保)。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宿迁联盛关于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6)。
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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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新特路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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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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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助剂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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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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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的联盛经贸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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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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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年的项王机械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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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人:烟台新特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4年8月5日至2025年8月5日
担保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邮寄费等)以及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应支付的其他款项。
(二)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助剂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5,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7年8月21日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三)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分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联盛经贸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4年8月22日至2027年8月21日
担保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四)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豫支行
保证人: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宿迁项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担保额度:人民币1,0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间:2024年8月28日至2025年11月6日
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是为保障子公司烟台新特路、联盛助剂、联盛经贸、项王机械生产经营正常运作,作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够全面掌握其运行和管理情况,担保风险可控。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上述担保不存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分别于2024年4月25日、2024年5月1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预计对外担保额度的议案》。本次担保事项及金额均在公司已履行审批程序的担保额度以内,无需履行其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合同金额为55,325.00万元(含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6.45%,其中已实际使用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9,755.09万元。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宿迁联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