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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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09-0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166 证券简称:聚合顺 公告编号:2024-066

转债代码:111003 转债简称:聚合转债

转债代码:111020 转债简称:合顺转债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及是否为上市公司关联人: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德聚合顺”),属于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种材料”),属于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关联担保;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本次为常德聚合顺、特种材料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金额分别为人民币5,000、10,000万元。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已实际为常德聚合顺、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7,500、42,000万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上述被担保公司存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情形,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和2024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所属4家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20亿元,其中为常德聚合顺、特种材料提供的担保分别不超过2.5亿元、6亿元。内容详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及《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二)本次担保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4年8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情况如下:

为满足常德聚合顺、特种材料日常经营需求,公司提供合计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反担保。

(三)到期情况

2024年8月,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到期情况如下: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常德聚合顺

1、公司名称:常德聚合顺新材料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有德路166号

3、法定代表人:毛新华

4、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研发与销售;通用仓储;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贸易代理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的销售;新材料技术开发、咨询、交流、转让、推广服务;环保、节能的投资(限以自有合法资金(资产)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短期财务性投资及面对特定对象开展受托资产管理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二)被担保人:特种材料

1、公司名称:杭州聚合顺特种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钱塘新区临江工业园区纬十路389号

3、法定代表人:傅昌宝

4、注册资本:5,1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技术开发、生产:尼龙6新材料,销售:原材料(己内酰胺)及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货物或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与公司关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7、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上述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目前尚无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额度:5,000万元

担保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保证期间:就任何一笔具体业务而言,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二)与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签署的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担保额度: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反担保情况:无

保证担保的范围:本合同主债权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保证期间: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期间为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人缴纳、增缴保证金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纳之日起三年;若债权人分次要求的,则为最后一次要求缴纳、增缴之日起三年。

部分或全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权人均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系保障常德聚合顺、特种材料(资产负债率超过70%)日常经营需求所进行的担保,被担保方信用状况良好,自主偿付能力充足,且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常德聚合顺、特种材料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整体风险可控。通过本次担保,有利于保障子公司正常运营的资金需求,提升其经济效益,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担保总额指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额之和)、对外担保余额分别为200,000万元、146,935万元,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87%、85.86%,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子公司。

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形。

特此公告。

杭州聚合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