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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0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2024年9月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黎福超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董事为9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董事9名,公司全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和拟定,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公司董事王长顺、张海涛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本议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讨论和拟定,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为保证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激励公司核心员工诚信勤勉地开展工作,保障公司业绩稳步提升,实现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同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董事王长顺、张海涛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授予价格、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前,将因员工离职或员工放弃的限制性股票份额进行调减;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

(8)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9)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办理因回购注销而修改《公司章程》、变更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1)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文件;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公司董事王长顺、张海涛属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其余7名董事参与了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1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3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8月2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王锦明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本次会议的监事为3人,实到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出席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本次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性,能够达到考核效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核查〈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不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和监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激励对象名单》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2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64,620.87万股的1.24%。其中首次授予73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1.25%,占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3%;预留授予7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7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1%。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 公司简介

(二)公司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构成

2、监事会构成

3、高级管理人员构成

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同时为实现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业务结构进一步优化的战略目标,改善目前主营业务的产业格局,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特别是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团队,充分调动公司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限制性股票。

本激励计划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回购股份将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截止2024年1月3日,回购期满,公司完成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24%,回购最高价格7.78元/股,回购最低价格5.78元/股,回购均价6.35元/股,使用资金总额50,770,081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全部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800万股限制性股票,占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64,620.87万股的1.24%。其中首次授予73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91.25%,占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13%;预留授予70万股,占授予总量的8.75%,预留部分占本激励计划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的0.11%。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所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子公司)任职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等。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54人,约占公司当前员工总人数的2.31%,包括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具体分为两类人员:

1、第一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共计45人。

2、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共计9人。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分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自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注2、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注3、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可以将该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整到预留部分,但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六、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为2.35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2.35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授予价格依据价格较高者确定: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4.70元的50%,即每股2.35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每股4.69元的50%,即每股2.35元。

(三)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需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50%。

七、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首次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对上述上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限制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关规定。

如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被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6个月内发生过减持本公司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交易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因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息、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等股份和红利同时按本激励计划进行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四)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票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八、本激励计划的授予、解除限售的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上述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若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在综合考虑了激励有效性的基础上,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一类、第二类人员均达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考核指标要求方可解除限售,具体如下:

注: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除上述条件外,激励对象为第二类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其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还需达到下述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目标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于公司 2024 年第三季度结束之后授予,则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需达到遵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指标考核指标要求,具体如下:

注: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指剔除有效期内正在实施的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除上述条件外,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为新能源电驱齿轮业务板块核心管理人员的,还需达到下述新能源电驱齿轮产品销售收入考核指标时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对应业务板块业绩未达到上述考核目标的,该类激励对象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4、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满足公司层面解锁业绩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年度绩效考核成绩作为本计划的解锁依据。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部解锁当期权益,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结果共有称职、基本称职、一般和不称职四档,具体如下: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考核中被评为A档,才能全额解锁当期限制股票。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B档的激励对象解锁80%,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档的激励对象解锁60%,剩余份额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若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档的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当期不能解除限售份额全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方面,考核指标主要设定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成长性及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从而对该类激励对象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对于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指标增设销售收入,主要是考虑到公司新进入该业务领域,销售收入能直观地反映该业务的市场表现、业务规模以及客户需求的实际情况,这一指标旨在提升和调动该类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本激励计划在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设定上,充分考虑了各类激励对象的特点与实际需求,确保了考核指标的合理性与科学性。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定合理、科学,对两类激励对象将起到充分和正向的激励作用。

公司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方式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授予权益的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程序

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但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等工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方案由董事会确定并审议批准。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按照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约定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激励对象未缴足购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十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6.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泄露公司机密/商业秘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7.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本激励计划。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本次激励计划的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

4、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需要回购限制性股票时,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并及时公告。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三、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减少所有者权益。

(二)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三)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4年9月授予,则2024年一202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3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9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9月19日 10点00分

召开地点: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9月19日

至2024年9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就如下议案公开征集投票权:《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4日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4年9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信息。

公司将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登载相关会议材料。

2、特别决议议案:1、2、3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2、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3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王长顺、张海涛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出席人数安排会议场地,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2024年9月13日(周五)9:00-12:00、14:000-17:00

(二)登记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三)登记手续:办理会议登记的股东应带好相关证件(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委托代理人还应携带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法人股东应带好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单位介绍信)到登记地址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773-3681001

传真:0773-3681002

电子邮箱:foto@glfoto.cn

联系人:证券部

(二)现场参会注意事项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开始前半个小时内到达会议地点,并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原件,以便验证入场。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期预计半天,出席者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福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4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 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李万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万峰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李万峰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6年生,毕业于桂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专业,工商管理硕士,律师,仲裁员。主要从事重大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办理,自2002年4月开始从事律师工作至今,历任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副主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监委会委员、管委会委员。现任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福达股份独立董事。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未持有本公司股票,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19日10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19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会议地点: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公司三楼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福达股份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即对上述全部议案征集投票权。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李万峰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2024年9月3日公司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征集人李万峰先生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成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9月1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9月11日至9月12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按本报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委托投票股东应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具体如下: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 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桂林市西城经济开发区秧塘工业园秧十八路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收件人:证券部

邮编:541199

电话:0773-3681001

传真:0773-3681002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征集人:李万峰

2024年9月4日

附件: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福达股份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福达股份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166 证券简称:福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注销全资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及设立分公司的议案》,同意注销全资子公司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福达(欧洲)技术有限公司,同意在江苏太仓市设立分公司。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注销及设立的相关事宜。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注销全资子公司、设立分公司均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该次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注销两家全资子公司情况

(一)拟注销子公司基本情况

1、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DC4QPM3E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青岛东路11号5幢

法定代表人:黎宾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成立日期:2024年03月0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电动机制造,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实际出资0元。

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无财务数据。

2、福达(欧洲)技术有限公司。

公司编号:HRB 82628

注册资本:50万欧元

法定代表人:黎宾

注册地址:特奥多·豪李斯大街112号,商务中心,60486 法兰克福

成立日期:2018年1月2日

主营业务:汽车零件生产设备和工艺流程的研究,产品开发,技术服务以及自有资产的管理。

股东情况:公司持有福达(欧洲)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福达(欧洲)技术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民币1,964,931.50元。

财务数据:截止2024年6月30日,福达(欧洲)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人民币134,000.09元,净资产人民币132,455.34元,负债人民币1,544.75元;净利润人民币-56,973.75元,营业收入人民币77,915.00元。(未经审计)

(二)注销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目前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后续业务发展规划,为优化资源配置及组织结构,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运营管理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拟对全资子公司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福达(欧洲)技术有限公司予以注销。原计划由福达新能源科技(太仓)有限公司开展的部分业务转入公司新设立的分公司进行。公司本次注销两家全资子公司有利于进一步节约公司资源,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成本,改善公司整体经营质量。

公司本次注销的两家全资子公司不涉及人员安置,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整体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和盈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将相应发生变化,但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拟设立分公司情况

(一)拟设立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分公司名称: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分公司

经营场所:太仓市青岛东路(暂定,以最终注册地址为准)

经营范围:技术服务;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暂定,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负责人:黎宾

上述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内容为准。

(二)拟设立分公司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随着公司对舍弗勒等客户开发合作进展情况,及公司对长三角地区新客户新业务的不断拓展,客户对公司本地化服务水平及响应速度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更好地整合区域市场资源,增强客户服务能力,提高本地化服务的响应速度,进一步提升区域市场服务质量,公司拟设立太仓分公司,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本次分公司设立相关事宜。

本次设立分公司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设立分公司需按规定程序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不存在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积极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桂林福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