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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2024-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4-064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宁波分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绿园林”)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自2024年9月3日起至2025年8月25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4年9月3日

合同签署地:宁波江北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4年5月20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不超过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的担保额度,额度有效期自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一日止。授权董事长根据全资子公司的实际需求,签署担保相关文件。

本次担保合同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注1:“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

注2:以上数据均以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计量基础。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1年8月17日

注册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好时光大厦1幢15、17、18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伟

注册资本:280,000,000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文物保护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河道疏浚施工专业作业;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市绿化管理;规划设计管理;城市公园管理;森林公园管理;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管理;园区管理服务;人工造林;城乡市容管理;市政设施管理;森林经营和管护;水生植物种植;花卉种植;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环境保护监测;环保咨询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土石方工程施工;砼结构构件销售;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灌溉服务;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环境卫生管理(不含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检查,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处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汇绿园林为汇绿生态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财务数据:

单位:元

信用等级:AAA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关系:系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保证人(乙方):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合同

本合同甲方和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于2024年9月3日至2025年08月25日期间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包括但不限于展期合同、该合同中“授信额度续做”条款中的原授信合同)。

(三)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保证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如果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要求主合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自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在保证期间内,甲方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乙方承担保证责任。如任何一笔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其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担保金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壹亿贰仟万元整。

(六) 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有关文件。

2、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能够反映其资信情况的财务报告及其他资料。

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甲方债权全部或部分未受清偿的,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法将主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后,视为甲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债权转让通知义务。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且加重乙方担保责任(利率按规定调整的除外)的,须征得乙方同意。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无论最高额保证担保的主债权是否确定,甲方将主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最高额保证债权均一并相应部分或全部转让,乙方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后,甲方转让部分主债权的,乙方同意保证债权也相应部分随之转让,甲方(以未转让的部分主债权金额作为其享有的主债权金额)与受让人(以受让的部分主债权金额作为其享有的主债权金额)按各自享有的主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乙方的保证债权并均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行使;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主债权确定前,甲方转让部分主债权的,乙方同意保证债权也相应部分随之转让,原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甲方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相应减少(即原最高额保证担保的甲方主债权最高额扣减已转让的部分主债权金额),待甲方未转让的部分主债权确定后,甲方(以未转让的部分主债权金额作为其享有的主债权金额)与受让人(以受让部分主债权金额作为其享有的主债权金额)按各自主债权金额共同享有对乙方的保证债权,并均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行使。

3、在保证期间内,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担保能力的担保或以任何有可能危及其担保能力的方式处置资产,不得损害甲方的权益。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

4、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主合同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本息的,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清偿该债务。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依法或根据主合同约定解除主合同或提前收回债权的,乙方同意在接到甲方的相关书面通知之日起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九)违约事件及处理

1、以下情况之一即构成乙方在本合同项下违约:

(1.1)乙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1.2)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合同中所做的承诺;

(1.3)发生本合同第七条之6所述事件,严重影响乙方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

(1.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其他约定;

(1.5)乙方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1.6)乙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乙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乙方为自然人的,发生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财务状况恶化事件,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且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1.7)乙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乙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乙方正常经营,且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1.8)乙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甲方满意;

(1.9)乙方在与甲方或广发银行(指广发银股份有限公司及/或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立的任何分支机构,下同)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仅适用机构担保人)

2、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2.1)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及时履行保证责任;

(2.2)要求方提供新的足额、有效的担保;

(2.3)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4)宣布乙方在与甲方及/或广发银行其他合同项下尚未偿还的授信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尚未发放的授信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发放或办理;(仅适用机构担保人)

(2.5)要求乙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2.6)仅需事先或事后通知,将乙方在甲方及/或广发银行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债务人及乙方对甲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由此产生的利息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如该账户币种与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不同,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外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卖出价折算;当具体授信业务的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的,则按扣收当日甲方公布的现汇买入价折算;

(2.7)法律法规允许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措施。

(十)其他说明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为公司100%持股的全资子公司,不涉及需要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反担保情况。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汇绿园林的担保,考虑了汇绿园林的正常资金需求,并能够促进其业务的持续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汇绿园林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均在合理的范围内,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本次担保文件签署后,公司对外担保总额未超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担保额度。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金额为 117,220 万元,均为全资子公司担保。对外担保总额占公司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7.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债务,不涉及相关担保引起的诉讼风险。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次合同自各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备查文件

1、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