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3725 证券简称:天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4-067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天安新材”)的控股子公司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湾鹰牌”)为案件原告
● 涉案金额:本金人民币13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1,905.63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包括上述涉诉事项在内的恒大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应收款项计提了95%的信用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重大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与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一”)存在合同纠纷,石湾鹰牌于2022年1月28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网上立案,诉请判令被告一向石湾鹰牌返还保证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等款项合计人民币158,021,125元,同时请求深圳恒大材料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二”)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1)。
2022年8月10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粤0112民初26786号),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石湾鹰牌收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0112民初26786号),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30,0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8,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9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年利率13.8%标准计付);
2、驳回原告佛山石湾鹰牌陶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1,905.63元,由被告深圳恒大材料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已受理的正在发生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涉案总金额为25,529.82万元。公司前次已披露的以及自前次披露后新增的涉及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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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其他涉诉金额小于100万的诉讼、仲裁案件46件总计1,321.69万元,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42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143.19万元;公司作为被告涉及诉讼、仲裁案件4件,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78.5万元。
注2:其中,第1-26项为前次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4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12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81),本公告更新了前述案件的进展情况。
四、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以前年度已对包括上述涉诉事项在内的恒大集团及其相关公司应收款项计提了95%的信用减值准备。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且目前尚未生效,该案件最终诉讼结果、执行情况、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天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