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624 证券简称:万兴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7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日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软件产业基地5栋D座10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太兵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3,292,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6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2,071,3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33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21,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7%。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21,3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议案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非独立董事并调整部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159,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92%;反对102,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弃权30,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0549%;反对102,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326%;弃权30,6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26%。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或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79,9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26%;反对67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22%;弃权34,7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8,6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432%;反对678,0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5112%;弃权34,75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7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10%;反对687,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6%;弃权26,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07,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5749%;反对687,2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2676%;弃权26,3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6%。
2.03审议通过《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41,8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11%;反对71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62%;弃权38,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70,5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265%;反对71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024%;弃权38,7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11%。
(三)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70,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46%;反对680,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8%;弃权41,3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99,0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577%;反对680,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531%;弃权41,39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87,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67%;反对67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00%;弃权28,4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16,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2583%;反对676,8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4147%;弃权28,42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27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浦洪律师、何雪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万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