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59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22元(含税)
● 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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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具体制定,并经2024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半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不派发红股,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若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113,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股份数3,813,675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09,186,325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24,020,991.5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价格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9,186,325*0.22)÷113,000,000≈0.21258元(保留五位小数)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1258)÷(1+0)=(前收盘价格-0.21258)元/股。
三、相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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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自行发放对象
以下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胡明明先生、陈虹先生、孙阳先生、马建华先生。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9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22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510697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
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4-060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调整
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
● 调整后回购价格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7.79元/股(含)
● 回购价格调整起始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一、回购股份的基本情况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又于2024年1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的议案》,经调整,公司拟以超募资金和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未来适宜时机将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2024年1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回购股份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修订稿,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7)。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
根据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2024年8月1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公司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户中的股份数量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并在相关公告中披露具体调整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9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10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三、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28.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7.79元/股 (含),具体的价格调整公式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每股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故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截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3,000,000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3,813,675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09,186,325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24,020,991.50元(含税)。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 ×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09,186,325×0.22)÷113,000,000≈0.21258元/股。
综上所述,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8.00-0.21258)÷(1+0)≈27.79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根据《回购报告书》,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00万元(含)。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后,以公司目前总股本 113,000,000股为基础,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16,0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27.7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5,757,466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5.10%。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8,000.00万元,回购股份价格上限27.79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2,878,734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比例为2.55%。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四、其他事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其他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