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5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恢复诉讼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投资本金31,00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因本次恢复诉讼结果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3年11月22日,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119),因与公司、皇氏数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氏数智”)发生合伙合同纠纷,泰安市东岳财富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岳财富基金”)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安中院”)提起诉讼。
2024年4月25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12),因东岳财富基金、皇氏数智以双方协商庭外和解,协商过程需时间较长为由,向泰安中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泰安中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解需较长时间,且均同意中止审理,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泰安中院《恢复诉讼通知书》((2023)鲁09民初123号),获悉因中止诉讼的事由消失,泰安中院决定对上述案件恢复诉讼。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合计约为人民币439.20万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7%。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鉴于本次恢复诉讼结果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本公告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加强与相关方沟通和协商,尽力妥善解决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恢复诉讼通知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证券代码:002329 证券简称:皇氏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6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4年9月3日下午14:30-15: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3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广西南宁市高新区丰达路65号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本公司副董事长何海晏先生;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8人,代表429名股东,代表股份226,181,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0263%。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3人,代表4名股东,代表股份220,364,7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5.35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5人,代表股份5,816,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69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426人,代表426名股东,代表股份5,991,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894%。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人,代表股份1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2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5人,代表股份5,816,3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669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暨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25,778,86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2%;反对26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1%;弃权135,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589,15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2870%;反对267,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98%;弃权13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5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柴玲 王念慈
(三)结论性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办律师签字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皇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