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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4-09-0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9 月 3 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建林路439号世嘉科技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娟女士

6.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57人,代表股份92,906,49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8053%。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91,872,88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6.395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54人,代表股份1,033,6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9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54人,代表股份1,033,60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95%。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本提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委派白雪、王若凡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上海市锦天城(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世嘉科技”)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8日一一2024年8月1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 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 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4年2月8日一一2024年8月16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1.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2.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的自查期间,公司存在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买入公司股票的情况,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289,3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票变动系执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回购公司股份方案。自查期间,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行为系基于上述会议决议记载的回购计划实施,其回购实施情况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严格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构成内幕交易的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