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9-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4-087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4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申请,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8月1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并由中国结算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除3名核查对象吴楠、王菊、李瑶在自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外,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公司根据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记录,结合公司筹划并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进程,对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核查。经公司核查,吴楠、王菊、李瑶3名核查对象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均系基于各自资金使用计划、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公司拟实施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筹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未发生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以获取不当得利情形。所有核查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

证券代码:002653 证券简称:海思科 公告编号:2024-086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5日14:00开始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海思科制药有限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一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召集人: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俊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0人,代表股份795,973,29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771,187,05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19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24,786,2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7%。

(2)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6人,代表股份24,954,2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68,00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5人,代表股份24,786,2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47%。

(3)公司1名董事因公务未出席本次会议,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88,153,322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0176%;402,57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506%;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9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134,2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8.6628%; 402,57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6132%;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9.724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88,219,62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0259%;336,27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22%;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9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200,5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8.9284%; 336,27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3476%;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9.724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88,219,62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0259%;336,27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422%;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9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200,572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8.9284%;336,272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3476%;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9.7240%。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88,554,4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9.0680%;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2%;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93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7,535,44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70.2704%;1,4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56%;7,417,4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29.724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787,765,29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98.9688%;2,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003%;8,205,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1.03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16,746,244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67.1078%;2,700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0.0108%;8,205,300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含网络投票)总数的32.881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黎晓慧律师和李紫薇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海思科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