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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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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4-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7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减持: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签订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6号)核准,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4月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1,254万张,每张面值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4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124,459.06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9年4月16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82号)。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累计使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人民币89,887.92万元,其中,本年度使用8,932.56万元,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35,950.00万元,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57.29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关于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将“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晟新材”)实施的“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并将原项目剩余募集资金用于变更后的项目投资。同时根据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公司将与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对新项目“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实施有效监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4年9月6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内蒙古联晟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统称“协议”)。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公司全资子公司联晟新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开立了账号为1104050019200360405的银行专户,截至2024年9月6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联晟新材“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签订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上述账户仅用于甲方二“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账户、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

甲方及乙方应确保上述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同时,乙方应按月(每月15日前)向丙方提供上述产品受限情况及对应的账户状态,甲方授权乙方可以向丙方提供前述信息。

3、甲乙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金波、金田或其他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及甲方二募集资金涉及的相关账户(包括现金管理账户,专户及相关账户下文统称为“账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出具的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7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若乙方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则甲方应按照丙方要求陪同其前往乙方获取对账单。

11、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账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2、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3、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含现金管理产品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或专户依法销户(以孰早为准)后失效。

14、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5、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6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鼎胜转债”可选择回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售价格:100.89元/张

● 回售期: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

● 回售资金发放日:2024年9月27日

● 回售期内“鼎胜转债”停止转股

● 证券停复牌情况:适用

因回售期间“鼎胜转债”停止转股,本公司的相关证券停复牌情况如下:

● 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

● 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89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鼎胜转债”。截至目前,“鼎胜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一、回售条款

(一)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鼎胜转债”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本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3×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3: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价格

根据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法,“鼎胜转债”第六年的票面利率2.00%,计算天数为162天(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9月17日),利息为100*2.00%*162/365=0.89元/张,即回售价格为100.89元/张。

二、本次可转债回售的有关事项

(一)回售事项的提示

“鼎胜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鼎胜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申报程序

本次回售的转债代码为“113534”,转债简称为“鼎胜转债”。行使回售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应在回售申报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三)回售申报期:2024年9月18日至2024年9月24日。

(四)回售价格:100.89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

(五)回售款项的支付方法

本公司将按前款规定的价格买回要求回售的鼎胜转债,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回售资金的发放日为2024年9月27日。

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鼎胜转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停止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鼎胜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债卖出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卖出指令。

回售期内,如回售导致可转换公司债券流通面值总额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可转债仍将继续交易,待回售期结束后,本公司将发布相关公告,在公告三个交易日后“鼎胜转债”将停止交易。

四、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李玲、张潮

联系电话:0511-85580854

联系邮箱:dingshengxincai@dingshengxincai.com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鼎胜转债”

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根据《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的规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二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同意方为有效。

● 根据《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6日在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采取现场记名方式及通讯记名方式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委托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数量为20张,代表有表决权的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共计2,000元,占债券登记日公司本期未偿还债券总数的0.0006% 。公司董事会委派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陈魏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律师分别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会议审议情况

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拟将“铝板带箔生产线技术改造升级项目”剩余未使用募集资金32,329.05万元(含利息收入及现金管理收益,具体金额以实施时实际剩余募集资金金额为准)对全资子公司联晟新材进行增资,全部投入到“年产80万吨电池箔及配套坯料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

表决结果:同意票2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100%;反对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弃权票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会议的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债券面值总额的债券持有人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席了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鼎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鼎胜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8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6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五星铝业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凤都工业园区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王诚先生因公无法主持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陈魏新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和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任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表决,会议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其中董事王诚先生、郜翀先生、樊玉庆先生及独立董事徐文学先生、姜姗姗女士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其他董事现场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其中监事郭玉女士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陈魏新女士的出席本次会议;财务总监列席楼清女士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终止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募投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投入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3.01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2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3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4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5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6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07议案名称: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晶、戈浩然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3876 证券简称:鼎胜新材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13534 债券简称:鼎胜转债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止本公告日,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杭州鼎胜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胜集团”)持有公司股份249,667,740股,占公司总股本28.05%;本次鼎胜集团解除质押71,640,000股,占其所持股份比例为28.69%。

● 鼎胜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周贤海、王小丽、王天中、周怡雯、王诚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100,800,9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2%,所持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情况。

● 因公司可转债进入转股期,本公告中的股份比例按照截至2024年9月5日公司总股本890,190,207股计算。

一、本次股份解除质押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鼎胜集团有关股权解除质押的通知,具体事项如下:

注:上述股份的质押公告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鼎胜集团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不存在用于后续质押的计划。未来若发生相关事项,鼎胜集团将根据后续质押情况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鼎胜集团的一致行动人周贤海、王小丽、王天中、周怡雯、王诚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100,800,9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为356,400股,无限售条件股份为100,44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11.32%,所持公司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情况。

鼎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周贤海、王小丽、王天中、周怡雯、王诚合计共持有公司股份350,468,640股,占公司总股本39.37%。本次股份解除质押后,鼎胜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质押本公司股份124,530,000股,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的35.53%,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3.99%.

特此公告。

江苏鼎胜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