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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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的公告

2024-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004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减持股份实施情况的公告

股东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1日披露了《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股东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关村并购基金”)计划在该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110,7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132,380,282股的0.84%)。

近日,公司收到中关村并购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至目前,该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现将减持计划的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份来源: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减持价格区间:10.36元/股-12.34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中关村并购基金本次减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3、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和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1、中关村并购基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七日

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简称:国华网安

证券代码:000004

信息披露义务人: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51号首享科技大厦十一层1111室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持,持股比例减少至5%以下。

签署日期:二零二四年九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国华网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国华网安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的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部分数据计算时需要四舍五入,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之特定含义如下: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简介

(1)基本情况

(2)合伙人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中关村并购基金股权结构如下:

(3)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中关村并购基金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二、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持有在纳斯达克挂牌交易的公司 TuanChe Limited7.1%的股权外,不存在其他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资金需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及大宗交易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过1,110,700股,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0.84%,上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减持计划之外,无其他增持或减持计划。上述减持计划结束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状况等因素,决定是否进一步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华网安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15,240,506股,占国华网安总股本(165,052,625股)的9.233725%;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国华网安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份6,619,006股,占国华网安总股本(132,380,282股)的4.99999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被质押及冻结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国华网安股份不存在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主要内容

1、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15,240,506股,占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165,052,625股的9.23%,详见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19年6月22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5月12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20),并于2021年6月10日至2021年11月16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350,000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总股本由165,052,625股变更为156,003,026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3,890,506股,占总股本(156,003,026股)的8.90%。

3、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1年12月2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1-064),并于2022年1月4日至2022年5月19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770,000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2,120,506股,占总股本(156,003,026股)的7.77%。

4、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2年6月23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44),并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1月1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328,400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总股本由156,003,026股变更为132,848,008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792,106股,占总股本(132,848,008股)的8.12%。

5、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3年2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并于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8月15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2,655,400股,于2023年5月4日至2023年5月11日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407,000股,期间上市公司发生股份回购注销事项,总股本由132,848,008股变更为132,380,282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7,729,706股,占总股本(132,380,282股)的5.84%。

6、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8月1日通过上市公司披露《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24),并于2024年8月22日至2024年9月2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1,110,700股,该次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6,619,006股,占总股本(132,380,282股)的4.999994%,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

第五节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六个月内买卖国华网安股票的情况如下:

第六节其他重大信息

本报告书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有关信息作了如实披露,无其他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二、备置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国华网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通讯地址,供投资者查阅。

投资者也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志硕

2024年 月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志硕

2024年 月 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北京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关村并购母基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

刘志硕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