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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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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77版)

2024-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7版)

(三)江苏中纯应收账款及坏账准备、截至目前的回款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公司期末按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政策对江苏中纯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截止回函日江苏中纯已存在逾期货款,公司分别于2024年6月、8月向客户发送催款函。

(四)与江苏中纯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是否具备商业实质等相关分析

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纯”)成立于2021年11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原股东无锡釜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占比45%)(以下简称“无锡釜川”),为上市公司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股权占比36.4658%)(以下简称“连城数控”),根据“企查查”等公开途径查询,无锡釜川已于2024年4月15日将45%股权全部转让。

江苏中纯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制造;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等。成立至今江苏中纯一直致力于纯水处理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在行业内知名度较高,其核心业务团队从2014年开始从事各类水处理设备、净化设备的制造和销售,多年来在纯水处理行业内深耕,受其原股东无锡釜川与连城数控资本运作等因素影响,江苏中纯为其核心业务团队近年来新成立的公司,以继续承接纯水处理相关业务。江苏中纯拥有17000平方米工厂,在职员工200多名,发明专利67项,2023年度确认营业收入约1.4亿(西咸项目、忻州项目、徐州项目未包含在内,后续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目前在途订单约4.4亿。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相关纯水设备合同服务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1、西咸项目

合同标的:西咸300T/H纯水系统

服务项目:西咸新区隆基绿能光伏产业园机电工程扩能项目

使用单位(业主方):陕西西安隆基乐叶有限股份公司

总包单位/招标单位:楷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楷德电子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西咸项目部(陕西省西安市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原点大道以南泾干二街以北)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

2、徐州项目

合同标的:【徐州(高新)-2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100T/H纯水处理系统*8套(设备名称)相关采购、安装

服务项目:2022(高新)-2号地块标准化厂房建设项目

使用单位(业主方):徐州高新卓曜新能源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鸿江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总包单位:中铁四局集团淮海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徐州高新卓曜新能源有限公司(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安路东侧、青山北路南侧)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

3、忻州项目

合同标的:光伏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75T1H纯水系统*10套

服务项目: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光伏产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使用单位(业主方):一道新能源科技(忻州)有限公司

招标单位:忻州市开发区通汇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总包单位:山西二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单位:江苏中纯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地点(设备存放地点):一道新能源科技(忻州)有限公司(山西忻州市忻州经济开发区九原街以南,东环路以东光伏产业园区)

目前设备状态:正常投产使用,稳定运行(2023年12月设备验收通过后即正常投产使用,2024年1月底至2月因项目地点极端恶劣低温天气且园区无法提供供暖,导致设备无法运行,除此之外其他时间均稳定运行)

综上,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的上述三个项目均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政府引入投资方(即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总承包(即总包单位),项目包括土建工程、基础建设工程、各产业模块建设工程等,总包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各分项工程承包方(即中标单位),江苏中纯中标各项目中关于纯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由于交期紧张、资金错配,江苏中纯在中标后将相关业务转包给公司。转包后,项目整体情况由公司全程跟进,公司主导设计、采购、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后续维保服务,江苏中纯仅作为公司与使用单位、承包单位之间的沟通纽带。

公司与江苏中纯公司就合同的具体标的、合同金额、发货安排、付款周期等进行明确约定,公司产品销售定价主要依据客户需求、产品工艺的复杂程度,在成本加成的基础上,结合市场情况、客户对价格的敏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采取按履行合同过程中的不同时间节点依次收取预收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的结算方式。

公司与江苏中纯合作项目均为当地政府招商引资项目,并且与江苏中纯业务范围相匹配,销售定价为双方谈判达成,相关业务与江苏中纯的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匹配、具备商业实质、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了公司与江苏中纯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包括合同、订单、验收单、运输单据、回款单据等;获取了公司与江苏中纯签订的销售合同,并对合同关键条款进行核实,如①发货及验收;②付款及结算;③质保政策等;识别客户是否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2)就资产负债表前后记录的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单,发票或结算单等证据,结合应收账款函证,评价江苏中纯收入确认完整性及是否计入恰当的会计期间;

(3)了解公司销售定价政策,评价销售定价的合理性;

(4)查询江苏中纯的工商资料,并对项目现场进行走访,查看相关项目规模,评价对江苏中纯确认的销售收入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是否匹配;

(5)获取江苏中纯坏账计提明细表,对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进行复核;

(6)对江苏中纯采购部进行访谈,了解双方合作的背景及定价政策,了解是否存在违背商业实质、销售价格不公允、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访谈记录经江苏中纯采购负责人签字确认,经江苏中纯公司盖章确认,江苏中纯已经明确确认双方交易不存在价格不公允,违背商业实质的情况,也不存在潜在利益安排的情况;

(7)对江苏中纯执行函证程序,对合同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应收款余额等信息进行函证,会计师亲自执行函证程序,将快递亲自交顺丰快递人员,发函过程可控;江苏中纯已对函证进行回函确认且回函相符,回函直接寄会计师事务所函证中心,回函过程可控。江苏中纯对函证信息中的项目名称、合同金额、验收时间、应收款余额等信息的回复均与公司账面记录情况一致,不存在差异。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对江苏中纯的销售收入与其业务规模与经营情况相匹配,是具备商业实质的,销售价格公允,不存在其他潜在利益安排。

(3)列示你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名单、对应交易金额及占比、变动情况及变动原因,并结合所处行业特点、销售及采购模式等,分别说明你公司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较上年进一步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回复】:

(一)前五大客户销售金额、占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收入确认按净额法核算,确认收入金额为403.65万元,销售合同不含税金额为3,617.70万元,还原为合同不含税金额,则南京大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的收入占比为30.56%,2022年前五大客户销售额占年度销售总额比例为62.57%。

2021-2023年前五大客户对应交易金额及占比分别为67.00%、62.57%、84.01%,2023年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明显较高,主要原因为2022年新增客户江苏中纯,公司与该客户合作的均为水处理系统项目,合同标的金额较高,导致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集中度提高。

(二)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占比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1:2023年度将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供应商还原,列示终端供应商数据。

注2: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差异,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组织采购,导致各年度供应商及采购额存在变化。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较高,主要原因为2021年及2022年公司主要从事纯水处理设备及精密清洗设备业务,未涉及废水处理系统,2021年-2022年营业收入中未包含废水处理系统营业收入。相比2021年-2022年,2023年公司在承接纯水处理设备及精密清洗设备业务的同时,增加了废水处理系统业务。由于承接业务类型变化,各期销售订单不同,导致采购差异化。

2023年公司开展的“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项目需配备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等,相关设备价值量高,采购金额较高。公司分别从赣州建州柏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两家供应商采购的废水处理系统业务相关设备采购额占比合计24.76%,导致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年度采购总额比例较2022年提高,剔除2023年承接的废水处理系统业务采购影响,与2022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总额相比有所下降,采购集中度较2022年下降。

废水处理系统主要由芬顿反应系统、物化反应系统、高密反应系统、生化反应系统、RO膜分离系统、污泥处理系统和蒸发器系统等部分组成。主要功能是经过去除各类SS、总磷、总氮、铜、镍、磷、COD等污染物的处理后,达到当地环保排放标准。

其中配备的部分高价值设施如下图列示:

(三)从原材料到成品期间公司付出的成本和附加值,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各产品技术要求存在差异,每套设备都是针对客户的具体需求进行定制化生产和安装,相似但不相同。公司承接客户订单,根据客户具体产品需求,编制与之相应的技术方案及采购计划,项目现场由资深项目经理对项目现场勘验、施工安装、进度管控、设备调试、系统培训、安全管理、项目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监督指导,并就项目细节随时与技术工程师沟通。

公司拥有专业的技术工程师团队,负责确定纯水的生产工艺流程和设备平图,设计计算纯水生产系统中需要生产材料技术参数,编制技术方案和采购清单,采购部门根据技术采购清单进行询比价,选择最优供应商,采购项目所需的材料及设备。公司根据客户需求选配最优材料及设备,在多年行业工程经验加持下选择设备最佳运行点,通过技术手段、加上对材料和设备的再次加工、系统软件导入、安装调试等,使设备最终发挥最优使用效益,以保证交付给客户的每套设备均满足需求和稳定运行,保证公司的产品竞争力。

下述明细以江苏中纯项目的成本构成及利润情况为例,公司通过开展相关业务在提高公司收入规模的同时获得10%左右的毛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具备商业合理性。

单位:人民币 万元

(四)同行业可比公司近三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情况

1、同行业公司主营业务情况

上述同行业公司的主营业务与公司主营业务存在差异,受公司规模、主营业务差异化影响,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情况会与本公司存在差异。

2、同行业前五大客户占年度销售总额情况对比

公司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与同行相比,集中度偏高,主要原因为公司销售规模较同行业公司较小,导致存在高金额合同标的的公司销售占比占公司总销售额的比重会有所增加。以同行业公司富乐德、津膜科技、金达莱为例,这三个同行业公司2023年销售收入明细较其他同行业偏低,而其前五大客户销售占比却远高于其他同行业公司。

3、同行业前五大供应商占年度采购总额情况对比

注:2023年度将通过安徽颍恒代采的供应商还原,列示终端供应商采购占比数据。

2021-2022年公司前五大供应商采购占比与同行业相比,差异不大,但是2023年采购集中度较同行业相比明显提高,主要原因为2023年公司新增“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及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项目,该项目需配备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等采购价格的设备。公司分别从赣州建州柏业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高COD废液处理设施、生物塔除臭系统,从广东汇兴精工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三效蒸发器系统、干化设备,从而导致2023年前五大供应商采购集中度上升。

综上所述,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非标准化定制行业,采用“按单定制生产”的专业配套制造经营模式,产品为非标产品,公司根据订单需求组织采购,导致各年度供应商及采购额变化,同时公司规模低于同行业公司,导致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及采购集中度较同行业偏高,相关业务具有合理性。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了解公司的业务内容及经营环境,询问公司管理人员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变动原因以及集中度增长原因;

(2)了解并评价公司销售及采购相关内部控制设计是否合理,测试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3)查阅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开资料,对比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占比,分析公司销售、采购情况与同行业的差异原因;

(4)查阅公司销售台账及采购台账,统计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销售、采购占比,与公司数据进行核对,并分析各年度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原因;

(5)访谈公司销售及采购主要负责人,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分析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原因;

(6)对公司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了解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合作情况,评价销售及采购集中度变化的合理性;

(7)通过天眼查、企查查等查询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的基本情况,检查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因执行的合同标的规模及销售订单变化导致销售集中度、采购集中度较上年进一步上升具有合理性。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销售、采购占比与同行业可相比,集中度偏高具有合理性。

(4)说明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你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公司回复】:

经登录“天眼查”网站(https://www.tianyancha.com)等公开渠道对公司前五大客户、供应商的股东、董监高成员等基本情况进行查询,从已取得的客户和供应商公开信息分析,上述客户、供应商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监高、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通过“天眼查”等手段,查询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工商资料,以确认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2)委派项目组人员亲自打印公司主要账户银行流水,进行银行流水核查,检查公司与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除正常业务往来外的异常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3)对本期新增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访谈,核实其与公司及其高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形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利益的情况;

(4)对公司管理层执行访谈程序,了解相关销售及采购业务发生背景,了解客户及供应商是否与公司或者高管等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其他交易的情形或通过其他方式补偿利益的情况。

通过执行以上程序,我们认为,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导致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4.关于撤销风险警示。2024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请你公司核查说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存在相关情形的,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一、公司关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的核查说明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3.7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任一情形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二)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规定逐项核查如下:

综上所述,对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自查,公司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任一情形,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规定的其他需要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因此,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7条和第9.3.8条,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

二、关于公司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逐项自查

注: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2,611,906.85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重为0.95%,占公司货币资金总额的2.91%。银行账户被冻结主要系公司2023年2月与广东城智科技有限公司(已出售原子公司“和科达(珠海)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大数据中心机房托管合作方,以下简称“广东城智”)诉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冻结资金2,611,906.85元,此案已于2023年12月审理完毕,公司二审败诉,于2024年1月按诉讼判决支付广东城智2,313,588.59元,前项冻结资金已于支付款项后予以解除冻结,目前公司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情况。

综上所述,经逐项自查,公司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执行了审计工作,于2024年4月26日出具了报告号为《和信审字(2024)000109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获取并检查公司关于是否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核查说明;

(3)获取并检查公司关于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的逐项自查说明。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公司不存在贵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5.关于债务重组。年报显示,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余额3,231.36万元,计提坏账准备1,615.68万元。你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披露了《关于对部分应收款项进行债务重组的公告》称,你公司拟与深圳市汇和富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汇和富”)进行债务重组并签订《和解协议》,减免深圳汇和富因欠债务所涉及的违约金及本金1,000万元,同时约定深圳汇和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分别偿还500万元、300万、300万元和400万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787.35万元。该协议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请你公司:

(1)说明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是否即债务重组相关债务余额,如是,进一步说明截至回函日的偿还进展情况;

(2)说明本次债务重组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和确认时点,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结合你公司处置子公司的交易进展及诉讼进展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对该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测算过程及计提依据,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说明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是否即债务重组相关债务余额,如是,进一步说明截至回函日的的偿还进展情况;

其他应收款中“处置子公司待偿还债务”是债务重组相关债务余额。

深圳汇和富已于2024年4月18日按2024年4月3日龙华法院开庭笔录初步确认的《和解协议》约定偿还首笔约定偿还债务500.00万元,2024年7月按协议约定偿还300.00万元,截止回函日,尚余1,487.35万元应收款项未支付。(具体业务背景详见下述相关回复)

(2)说明本次债务重组对你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的具体影响金额和确认时点,有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一)债务重组对2023年度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公司与深圳汇和富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等重新达成协议,其签署的《和解协议》属于债务重组协议。该债务重组协议签订于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期间,为一个新的事项,属于资产负债日后非调整事项,2023年无需就该笔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

公司根据《和解协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结果,对该笔应收款项补计提坏账准备1,245.32万元,增加信用减值损失1,245.32万元,减少净利润1,245.32万元(具体测算过程详见下述相关回复)。

(二)债务重组对2024年度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债务重组采用以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的,如果修改其他条款导致全部债权终止确认,债权人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条款以公允价值初始计量重组债权,重组债权的确认金额与债权终止确认日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根据《和解协议》约定,《和解协议》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龙华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双方之日起生效并具备强制执行力。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和解协议》,并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4)粤0309民初5652号”民事调解书。

公司收到《民事调解书》后,根据《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进行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减少其他应收款1,000.00万元,并结转前期坏账准备余额1,393.68万元,同时差额确认投资收益393.68万元,影响2024年度财务报表其他应收款、投资收益科目,和解后应收款项全部收回后会增加净利润393.68万元。

债务重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结合你公司处置子公司的交易进展及诉讼进展等情况,说明你公司对该项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测算过程及计提依据,是否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一)应收账款坏账测算的业务背景

2022年12月,公司与深圳汇和富和和科达东莞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股权转让合同》第6.1条约定,深圳汇和富同意为和科达东莞及其子公司对公司的7,237.72万元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承诺分期分笔偿还。

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和科达东莞及其子公司款项余额合计3,287.35万元,深圳汇和富对此应收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23年12月公司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依法主张自身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深圳汇和富偿还债务并赔偿逾期违约金。2024年1月12日公司收到龙华法院的通知,公司诉深圳汇和富的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符合立案条件,并进入诉前调解程序。

2024年4月22日,双方就债务偿还签订和解协议,减免深圳汇和富因欠债务所涉及的违约金及本金1,000.00万元,同时约定深圳汇和富在2024年12月31日前分三期分别偿还300.00万元、300.00万元和400.00万元,在2025年3月31日前偿还剩余欠款787.35万元。该协议已经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的测算过程及计提依据

公司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和解协议》以及应收款项账龄作为坏账准备计提依据,对该笔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测算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经测算,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接近50%,鉴于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本期按50%的坏账比例单项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

(三)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前期计提的说明

公司2022年度对该笔交易产生的未收回应收款项按照账龄计提坏账准备,此应收款项主要为原三家全资子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往来款,由于深圳汇和富及其子孙公司未按原合同约定期间偿付全部债务,故公司2022年底根据相关债务在原全资子公司形成的年限而非股权交易时间作为其相关债务的账龄计提减值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谨慎。

虽然深圳汇和富及其子孙公司未及时偿付债务,但通过“天眼查”等查询,深圳汇和富及其子孙公司均经营正常,且其经营管理层对业务拓展有较大的信心,并承诺将在2023年8月30日前陆续偿还剩余债务,公司基于当下掌握的情况判断债务可收回的可能性较高,故公司2022年度按金融资产减值政策对其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综上所述,公司对本次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公司2023年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针对上述事项,我们执行了包括不限于以下审计程序:

(1)检查公司公告的《关于处置全资子公司的议案》、与交易对手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等文件,检查交易的真实性及应收账款金额的准确性;

(2)通过“天眼查”等查询股权交易对手与和科达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检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情形;

(3)向公司法务部了解诉讼进展情况,获取《民事起诉状》,获取公司2024年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进行查验,获取并检查和解协议;

(4)执行函证程序,确认应收款项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5)检查回款回单,关注是否存在第三方回款等情况;

(6)获取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复核管理层所编制的应收账款的账龄准确性;

通过执行上述程序,我们认为:2023年度公司对本次债务重组的有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充分合理,不存在前期应计提而未计提的情形。

6.关于应收账款。年报显示,你公司报告期末应收账款账面余额1.63亿元,坏账计提比例47.48%。本期计提坏账准备1,745.36万元,其中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1,283.49万元,实际核销的应收账款2,295.39万元。此外,你公司账龄在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账面余额为7,462.10万元,占比约45.78%,应收账款账龄较长。请你公司:

(1)对比同行业公司账龄分布情况,结合账期、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你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上年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4)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核销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对象、是否为关联方、金额、账龄及核销的具体原因及合理性。

请年审会计师就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1)对比同行业公司账龄分布情况,结合账期、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你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同行业公司账龄分布情况

注:富乐德成立时间较短,可比性较弱,剔除该公司数据后计算同行业平均值数据。

如上表列示,公司除三年以上账龄占比高于同行业平均值外,其他各账龄分布均低于同行业平均值,三年以上账龄分布占比仅低于同行业公司津膜科技,较其他同行业公司均偏高。

公司三年以上账龄分布与同行业相比存在偏高的情形,对三年以上应收账款长期挂账未结算原因展开逐项分析,回复详见“6.一(二)”。

(二)结合账期、结算模式、信用政策等说明公司应收账款账龄较长、长期挂账未能结算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主要从事销售清洗设备以及水处理设备业务。在公司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需要安装的设备的销售收入,公司按合同(订单)的规定进行设计、加工制造并安装完成,客户予以验收合格后,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不需要安装的配件及材料的销售收入,依据订单发出产品经客户签收后,确认销售收入。

公司主要客户基本为行业内成熟企业,且与公司已合作多年。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项目的实际情况,执行不同的信用政策,即在合同约定付款时点时在付款时间上给予不同程度的期限延长。主要区分标准为客户知名度及合作年限、单笔合同的重要程度、客户的行业口碑及履约能力,公司根据上述标准将客户分类为AAA级客户、AA级客户及普通客户三个信用等级,不同信用等级给予不同的信用政策,各报告期内公司销售信用政策未发生变化。

截止2023年末,公司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余额为7,462.10万元,应收款余额按分类披露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以及单项计提原因等相关分析,回复详见“6.二”中对全部应收账款单项计提5020.86万元中相关回复。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中期末应收余额50万以上款项金额为2,017.57元,占三年以上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比例为80.14%,占比较高,故下表对公司期末应收账款余额50万以上且账龄超过三年以上部分款项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未能结算原因等进行逐项分析: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关于南昌市欣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期末应收款的说明

南昌市政府为发展电子产业进行招商引资,于临空工业园区建设厂房及净化车间供欧菲科技租赁使用。临空工业园区4号厂区工程由南昌临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空置业”)开发,洪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宇建设”)总包建设,欣鼎建筑分包其中部分工程。欣鼎建筑于2016年9月与公司签订了480T纯水处理设备的采购及安装合同,主合同与补充协议合计金额人民币3,762.50万元(含税)。2016年11月公司向欣鼎建筑交付相关设备,于当年取得该设备的《验收报告》,公司根据验收单确认收入。

收入确认当年公司收回货款1,903万元,2017年收款709.68万元,累计已收到货款2,612.68万元,余款1,149.82万元逾期,逾期原因主要系:目前临空置业对整体工程验收尚未完成,欣鼎建筑尚未与洪宇建设、临空置业结算所致,公司已采取专人跟踪及催收方式进行管理,正与客户协商制定回款计划,确保逾期款项在后续都能够得到有效回收。

综上所述,公司应收账款长账龄增加是由于近年外部挑战加剧;个别客户经营出现重大变化;部分客户目前自身资金紧张,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并有拖延付款的情况等因素综合所致,公司对客户的情况进行了了解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政策计提坏账准备,并已采取相关措施加大催收力度。

(2)说明按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你公司采取的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及合理性,相关客户是否与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的具体明细及单项计提原因、应收账款对方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单位:人民币 万元

注:上表合计数与明细数之和存在尾数差异系四舍五入导致。

如上表列示,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对方与公司、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公司主要基于应收账款账龄情况、结合客户的经营情况、公司诉讼情况等各方面因素,对应收账款的可收回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相关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进行单项计提。

(二)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销售的产品类型、销售金额、回款情况及剩余应收账款余额情况

单位:人民币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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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针对单项计提等长账龄应收账款采取的催款措施

公司不断完善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催款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完善结算、回款方面的激励及约束措施加快公司回款进度。由管理层牵头成立催款小组,销售部门、法务部门、财务部门参与,每周例会根据客户和订单情况开展具体催款落实工作,每个订单责任到具体人员负责跟进,根据不同的客户单订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款方式:电话、上门、催款函、律师函、诉讼。(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基本采取催款函、律师函、诉讼等催款方式,具体催收情况见“第6.题二、(一)”计提依据相关描述)

综上所述,公司对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应收账款已经采取多项催款措施,坏账准备计提的依据充分、合理,相关客户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可能造成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3)说明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与上年相比是否存在差异,如是,请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一)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各账龄区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下转79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