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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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公告

2024-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公告送出日期:2024年9月7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及网上直销平台办理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0.00元(含申购费),已有认/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每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机构进行交易要受直销机构最低金额的限制。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注:M为申购金额。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最高限额、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和本基金当日的申购金额上限,但应最迟在新的限额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低于1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1个月为30日,1年为365日。

对于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0日、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30日计算。赎回费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如下:

对于C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赎回”原则,即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销售机构

5.1场外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11层03-3房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5129号陆家嘴滨江中心N1幢三层、五层

法定代表人:吴若曼

联络人:林娱庭

联系电话:021-20296260

传真:021-68630069

公司网站:www.hffunds.cn

客服电话:40000-96326

7.1.2 场外代销机构

无。

5.2场内销售机构

无。

6.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本公司将根据《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上的《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

(2)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7日

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024年后续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

赎回业务的公告

根据《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兴银聚优智选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A类:021631;C类:021632)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为了保障基金平稳运作,保护持有人利益,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2024年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并自下列非港股通交易日的下一开放日恢复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届时将不再另行公告:

若非港股通交易日安排发生变化,或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或将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需要调整上述安排的,本公司将另行调整并公告。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00-9632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hffunds.cn)获取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匹配。

特此公告。

兴银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