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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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2024-09-0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61 证券简称:江西长运 公告编号:临2024-060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保理款本金1,700万元及利息、律师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700万元,计提比例为100%。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为维护公司权益,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嵘公司”)因相关方拖欠保理款,依法向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于都县福兴房地产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公司”)立即向华嵘公司支付保理融资款本金人民币1,700万元及利息,和律师费16万元。

2020年10月22日,华嵘公司收到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受理案件通知书》。2022年3月12日,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冯伟、陈林根不服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22年12月1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3民终22166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0025号民事判决;案件发回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重审。

2023年6月7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粤0391民初957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被告李桂生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偿还保理本金1,700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有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被告陈林根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6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林根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被告冯伟对上述第1项判决确定的李桂生的债务在其持有的铭顺公司4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冯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桂生追偿;驳回原告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情请见刊载于2020年10月27日、2022年4月19日、2022年12月3日、2023年6月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0-056)、《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20)、《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77)、《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4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华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华嵘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由福兴公司向华嵘公司偿还保理融资款本金 1700 万元,并支付利息4,213,940.65 元(利息已计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后段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 2020 年 10 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福兴公司向华嵘公司支付律师费 22 万元;3、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由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对上述第 1 和第 2 项确定的福兴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陈林根对上述第 1 和第 2 项确定的福兴公司的债务在其持有的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6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改判冯伟对上述第 1 和第 2 项确定的福兴公司的债务在其持有的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 40%股权对应的股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由福兴公司、李桂生、方媛、于都县长运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世纪汽运集团于都长运公司、江西省铭顺投资有限公司、于都县荣华客运出租有限公司、于都县银通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陈林根、冯伟负担共同承担本案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2024年9月5日,华嵘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粤03民终28599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8,005.44元(已由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预交),由深圳市华嵘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诉讼所涉及的保理款已计提坏账准备1,700万元,计提比例为100%。本次诉讼判决为二审判决,后续执行情况尚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子公司深圳市华嵘财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西长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