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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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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出生率的下降、婴儿潮部分人口步入老龄以及预期寿命的延长,我国人口结构将发生巨大的变化,在未来的十五到二十年内这个趋势是无可逆转的。人口结构的调整,将给传统的经济模式带来挑战与考验,同时对相关产业带来投资机会。例如,将形成大量对于自动化的需求,以替代人工;由于老龄人口的增多,使得医疗服务业、养老产业的市场需求迅速进入爆发周期;人口结构的剧变也会驱动人口政策随之变化,从而带来相关投资机会。

iii.资源环境的约束

中国经济经过30多年的高速发展,以GDP单一考核的机制已经让环境付出了巨大代价。环境治理、能源结构调整、要素价格改革将为中国的环保服务、新能源产业和设备商等带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同样,也将对传统产业的行业集中度产生影响,从而改变企业的投资价值。

iv.产业升级和商业模式创新

由于人口和资源环境约束,传统型企业正在逐渐失去成本优势,迫切需要转型升级来提高附加值和竞争力。这种机会既有产业层面的,例如劳动力结构的智力化带来的工程师红利,将直接表现为我国科技型企业的人均效率和成本优势。也有企业层面的,更多依靠企业家的勤奋和创新精神,运用智能化生产、信息和网络技术、新材料技术等先进手段来建立创新型企业,或者改造传统企业。

产业升级带来的投资价值提升是巨大的,重要的是可以回避低水平恶性竞争,提高企业的附加值。企业的人均产出和人均效益将得到提升,资产由重变轻,更多依靠创新来获得竞争优势。另外,人力资本高端化正在成为重要的趋势,例如在互联网、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等领域的有些企业已经在享受这种红利,在局部领域具有了全球一流的竞争力,这样的企业数量必然会越来越多。

随着互联网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无所不在的基础设施,互联网化已成为一个趋势。互联网化是指企业利用互联网(包含移动互联网)平台和技术从事的内外部商务活动。随着企业互联网化的发展,对传统商业模式进行优化、创新、甚至替换,将带来巨大的投资机会。

2)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本基金会倾向于一些符合转型期中国经济发展趋势的行业或子行业,比如由人口老龄化驱动的医疗行业、具有品牌优势的消费品行业、可以替代人工的自动化行业等。具体分析时,基金管理人会跟踪各行业整体的收入增速、利润增速、毛利率变动幅度、ROIC变动情况,依此来判断各行业的景气度,再根据行业整体的估值情况,市场的预期,目前机构配置的比例来综合考虑各行业在组合中的配置比例。

3)股票投资选择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基金管理人的股票研究团队将深入调研上市公司、公司竞争对手、产业链上下游,挑选出优质的上市公司股票进行投资。对于个股是否纳入到组合,基金管理人会重点关注3个方面:公司素质、公司的成长空间及未来公司盈利增速、目前个股估值。其中公司素质是基金管理人最看重的因素,包括公司商业模式的独特性、竞争壁垒、行业地位、公司管理层的品格和能力等方面。同时本基金还会密切关注上市公司的可持续经营发展状况,从环境(E)、社会(S)、公司治理(G)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将ESG评价情况纳入投资参考,剔除有ESG重大瑕疵的股票。对于具有优秀基因的上市公司,如果公司成长性和股票估值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会纳入投资组合;否则会将其放入股票库持续跟踪。

4)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注:

i.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如国内互联网及软件企业、国内部分消费行业领导品牌等)、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如博彩);

ii.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或为市场龙头;

iii.符合内地政策和投资逻辑的主题性行业个股;

iv.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5)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3)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有两种途径,一级市场申购和二级市场参与。一级市场申购,主要考虑发行条款较好、申购收益较高、公司基本面优秀的个券。二级市场参与可采用多种投资策略,本基金将运用企业基本面分析和理论价值分析策略,精选个券,力争实现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本基金也可以采用相对价值分析策略,即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其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力争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另外,本基金将密切关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的套利机会和条款博弈机会。

(4)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主要有国债、企业债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固定收益投资主要用于提高非股票资产的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将坚持价值投资的理念,严格控制风险,追求合理的回报。

在债券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将以宏观形势及利率分析为基础,依据国家经济发展规划量化核心基准参照指标和辅助参考指标,结合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实施情况,以及国际金融市场基准利率水平及变化情况,预测未来基准利率水平变化趋势与幅度,进行定量评价。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配置策略主要从信用风险、流动性、收益率几方面来考虑,采用自下而上的项目精选策略,以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先级或次优级为投资标的,精选违约或逾期风险可控、收益率较高的资产支持证券项目。根据不同资产支持证券的基础资产采取适度分散的地区配置策略和行业配置策略,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谋求较高的投资组合回报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采取内外结合的方法,以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风险评估为主,并结合外部信用评级机构的分析报告,最终得出对每个资产支持证券项目的总体风险判断。另外,鉴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流动性较差,本基金更倾向于配置久期较短的品种。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国债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债券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国债期货合约数量,以期萃取相应债券组合的超额收益。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的投资。本基金将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权合约进行投资。

(9)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

(10)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交易。本基金将基于对市场行情和组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标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若相关融资业务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公告。

4、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i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iii.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iv.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V.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i.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ii.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iii.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持有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

1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5)、16)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除2)、11)、15)、16)、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

其中,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它的样本选自沪深两个证券市场,覆盖了大部分流通市值,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的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

综上,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恒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估值调整)×2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20%目前能够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在规定媒介上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除了投资A股外,还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7、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8、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综合考虑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特定资产的估值公允性、潜在的赎回压力等因素,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上市或挂牌转让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已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对于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转债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以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6)已上市或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于发行人已破产、发行人未能按时足额偿付本金或利息,或者有其它可靠信息表明本金或利息无法按时足额偿付的债券投资品种,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如在提供推荐价格的同时提供价格区间作为公允价值的参考范围以及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相关提示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采用价格区间中的数据作为该债券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4)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如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按照新规定执行。如需据此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