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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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2024-09-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2 证券简称:*ST九有 公告编号:临2024-093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

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强制执行。

● 上市公司控股孙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或“纵翔科技公司”)为原审被告。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33,002,493元以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保全费、律师费、案件受理费等。

● 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造成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由正转负。此外,目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ST,2024年年报披露后存在终止上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控股孙公司亳州纵翔于2024年9月9日通过法院专递收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谯城法院”)于2024年9月6日出具的《执行通知书》((2024)皖1602执6864号),因亳州纵翔(原审被告)、李明与何伟(原审原告)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亳州中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向谯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谯城法院已立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亳州纵翔、李明与何伟、第三人包笠就追偿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谯城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本金33,002,493元及利息(以33,002,493元为基数,自2021年5 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亳州纵翔、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何伟支付保全担保费50,000元及律师代理费用500,000元;三、驳回原告何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2,340元,减半收取136,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170元,由原告何伟负担651元,被告亳州纵翔、李明负担140,519 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谯城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亳州中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谯城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原审被告李明不服谯城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皖 1602民初15060号民事判决,向亳州中院提起上诉,亳州中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9,562元,由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经核实,此次诉讼所涉及的《还款协议书》系李明在公司、亳州纵翔不知情且未经过亳州纵翔用印审批流程的情况下与包笠、何伟签订,公司在收到法院判决书前对此事并不知悉;公司对何伟申请查封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整栋计179 套)事项并不知悉,后经公司核查,亳州纵翔名下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双河路200号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 S2#商业楼(整栋计179 套)房产已被谯城法院预查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8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临2024-065)、《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名下房产被查封的公告》(临2024-067))。

二、《执行通知书》的主要内容

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李明:

亳州纵翔、李明与何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伟于2024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9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规定,责令亳州纵翔、李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本院作出的(2024)皖16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及相应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执行费101093.01由亳州纵翔、李明承担。

三、本次申请强制执行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会对公司 2020年年度报告及以后各期定期报告造成影响,可能导致公司净利润、净资产由正转负。此外,目前公司股票已被实施*ST,2024年年报披露后存在终止上市风险。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