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股票简称:六国化工 股票代码:600470 公告编号:2024-045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4号)、《关于对邢金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4〕5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主要内容
(一)《关于对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4月6日,你公司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六国化工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你公司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深刻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类似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邢金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邢金俄:
2023年4月6日,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国化工”)与关联方铜陵市华兴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化工”)、安徽省颍上鑫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泰化工”)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六国化工对鑫泰化工的2403.69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华兴化工,六国化工未及时对该关联交易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年度报告中才对相关情况进行描述。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你作为六国化工董秘,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于2024年9月25日10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安徽证监局(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6号)接受监管谈话。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决定书》涉及的相关事项,深刻吸取教训,将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进一步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不断提升规范运作意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