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0版)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为310,000万元,占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817.20万元)的676.60%,截止2024年9月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52,860.14万元,占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817.20万元)的115.37%。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福米科技)提供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40,476.66万元, 占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45,817.20万元)的88.34%。
公司及控股子(孙)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九、备查文件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五次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4-047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
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
出资权(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会议以八票同意,零票反对,零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增资及公司放弃优先认缴出资权(一)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资暨放弃权利情况概述
基于公司战略发展与实际经营情况考虑,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米科技”)拟增加注册资本,公司董事会同意由炎武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炎武实业”)以现金方式对福米科技进行增资,公司、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州新投”)均放弃对福米科技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本次炎武实业拟对福米科技现金增资7,500万元,全部计入福米科技的注册资本。增资完成后,福米科技的注册资本由140,000万元增加到147,500万元。增资前,公司持有福米51%股权,增资完成后公司持有其48.41%股权,福州新投持有其46.51%股权,炎武实业持有其5.08%股权,福米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增资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已履行完国资有关部门的批准。本次增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增资方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炎武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MA1GDWHT70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277号5楼
5、法定代表人:顾剑玉
6、成立日期:2016-12-29
7、出资额: 5,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电子器件制造;光电子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软件开发;家政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财务状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7.57万元、负债总额57.20万元、净资产-19.63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9.63万元。(未经审计)
截止2024年6月30日,资产总额22.66万元、负债总额57.20万元、净资产-34.54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4.91万元。(未经审计)
10、股权结构:顾剑玉持有其70%的股权,为炎武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顾沁晟持有其30%股权。
11、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炎武实业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炎武实业自成立以来,诚信经营,信用良好,未发现不良记录,具备增资款的支付能力。
12、其他说明:炎武实业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关联关系。
三、增资标的的基本情况
1、名称: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2MA8TDRTH63
3、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湖南镇鹏旺路27号
5、法定代表人:陈融圣
6、成立日期:2021年06月16日
7、注册资本: 140,000万元人民币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显示器件制造;显示器件销售;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9、历史沿革、主要业务及最近三年发展状况:
福米科技成立于 2021年 6月 16日,由公司、福州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区集团”)、福州市长乐区城市建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合资成立。2022年7月15日,新区集团、公司等股东签署《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福米科技股东变更为公司及新区集团。2024年7月15日新区集团将其所持有的福米科技股权划转至全资子公司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以下简称“新投创业”),福米科技股东变更为公司及新投创业,持股比例分别为51%和49%,注册资本140000万元。福米科技现有总建筑面积217775.43㎡,地下建筑面积5000㎡,主要建筑内容包括各类车间(主厂房3层)、仓库、办公楼及宿舍楼。主体工厂于2021年6月开工建设,2023年5月工厂完工,2023年5月开始设备入厂,2023年7月31日首片OpenCell点亮。
生产经营上福米科技主要从事液晶显示板及模组的生产,主营业务面向MNT显示器和高清大屏TV领域,处于光电显示行业中下游。其生产主要原材料为裸玻璃、集成电路、偏光片、电路板及背光模组等。
目前福米科技在光电显示产业供应链上主要欠缺裸玻璃资源等,为完善供应链战略布局,拟引入炎武实业作为本次战略合作伙伴。增资方及其团队拥有丰富的光学行业经验和广泛的资源网络,在裸玻璃资源及其它光电显示主要部件均有较强的资源。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旨在缓解福米科技来料生产缺少裸玻璃原材料的瓶颈问题并提升福米科技营销渠道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10、财务状况:截止2023年12月31日,合并口径资产总额274,255.34万元、负债总额140,965.16万元、净资产133,290.18万元,营业收入8,781.80万元,净利润-6,209.83万元。(经审计)
截止2024年3月31日,合并口径资产总额271,584.98万元、负债总额139,457.89万元、净资产132,127.09万元,资产负债率51.35%;营业收入11,731.49万元,净利润-1,163.16万元。(经审计)
上述2023年度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4)第015488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24年1-3月财务数据已经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中兴华审字(2024)第013515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11、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其51%股权,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49%股权。
经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米科技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本次交易的标的部分股权存在抵押、质押或者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不存在涉及有关资产的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不存在司法查封或冻结情况。
四、本次增资后的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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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放弃权利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根据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4)第S317号),截至评估基准日2024年3月31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福米科技总资产账面价值为 262,276.20 万元,评估价值 262,411.75 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35.55 万元,增值率为0.05%;总负债账面价值为 133,190.89 万元,评估价值 133,190.89 万元,评估无增减;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129,085.51 万元,评估价值129,220.85万元,评估价值较账面价值评估增值135.55万元,减值率为0.11%
根据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华审字(2024)第013515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合并口径福米科技净资产132,127.09万元。增资方参考了福米的经营情况及财务情况,且基于对福米科技发展前景的肯定,本次交易的定价经交易各方友好商量并根据《增资协议》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如不放弃优先认缴权利,需以3,825万元履行出资义务,且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合作伙伴,能缓解福米科技生产缺少裸玻璃材料等的问题并提升其渠道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六、增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人:炎武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第1条 本次交易
1.1本次增资
(1)受限于本协议项下的条款和条件,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7,5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投资人按照第2.1条规定的增资价款认购(“本次增资”或“本次交易”)。
(2)作为投资人认购新增注册资本的对价,投资人应向公司缴付共计7,500万元整(“增资价款”),增资价款全部计入公司的注册资本。
1.2增资价款使用
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增资价款应当用于以下用途:
(1)公司的技术研发,产品试制、验证和销售;
(2)公司日常运营开支、预算范围内的一般性流动资金需求;以及
(3)经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
1.3交割前后公司股权比例与估值
(1)本次交易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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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方确认,本次交易完成前,公司的估值为14亿元。交割日后,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出资情况变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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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条 先决条件
2.1除非投资人作出书面豁免,投资人履行支付增资价款的义务应以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或被投资人豁免为前提。为免歧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先决条件所列示的文件、材料均为电子版:
(1)公司内部批准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出具相关决议:批准本协议及本协议下交易(公司原股东须在决议中同意放弃对本次交易行使优先认购权)。
(2)本次交易文件签署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投资人等签署方已经签署并向公司交付了其作为一方的每一份本次交易文件,且公司已向投资人提供各方签署完毕的交易文件。
(3)陈述、保证和承诺
至交割日,公司及控股股东在本协议第4.1条中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应为真实、完整准确、且不具误导性的。公司及控股股东根据本协议所需履行或遵守的每一项和所有各项许诺、承诺和义务均已得到适当履行和遵守。
(4)无特定政府命令
至交割日,任何政府部门均未制定、颁布、实施或通过会导致本次交易不合法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或禁止本次交易的任何法律或政府命令。
(5)无法律程序或诉讼
至交割日,不存在由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针对公司的已发生的诉求,会限制本次交易、或对其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根据公司及控股股东的合理和善意的判断,可能致使本次交易的完成无法实现或不合法、或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6)无重大不利影响
至交割日,公司的状况(财务或其他)、经营成果、资产、监管状态、业务或前景总体没有重大不利变化;亦不曾发生过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并且合理预期不会发生可能单独或共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该等事件。
(7)交付交割通知原件
公司已向投资人交付了相应的增资先决条件满足通知(定义见下文)的原件。
2.2除非公司及控股股东作出书面豁免,公司及控股股东履行本次交易的义务应以本次增资时投资人的下列先决条件已全部得到满足为前提:
(1)陈述和保证
至交割日,该投资人在本协议下文第4.1条中作出的所有陈述和保证应为真实、完整、准确且不具误导性的。
(2)无法律程序或诉讼
至交割日,该投资人不存在限制、禁止或取消本次交易的中国法律、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也不存在任何已对或将对本次交易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悬而未决或潜在的诉讼、仲裁、判决、裁决、裁定或禁令。
(3)本次交易文件签署
投资人已经签署并向公司交付了其作为一方的每一份本次交易文件。
(4)适格公司股东
投资人承诺其为适格公司股东,增资款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基金业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司申请合格上市不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2.3投资人可在任何时候,经书面通知公司及控股股东,全部或部分放弃任何第2.1条所述的先决条件,而且可就该等放弃设定依其绝对裁量而决定的条款和条件。
第3条 交割和支付
3.1公司及控股股东应于第2.1条和第2.2条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之后向投资人交付包含公司银行账户信息的书面通知(“增资先决条件满足通知”),并向投资人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所列各项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但需由投资人自行出具的文件或自行达成的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除外。
投资人应在第2.1条和第2.2条约定的所有先决条件满足或被豁免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交割日”)将首期增资价款6750万元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交割”),剩余750万元增资价款应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至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各方一致同意,投资人的交割日应不晚于2024年月9月30日。
3.2公司应于交割日向投资人分别提交以下文件:
(1)公司向投资人签发的适用于交割的出资证明书,该出资证明书应注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名称、缴纳的出资金额、出资比例及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及核发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适当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以及
(2)载明交割后公司各股东(包括投资人)出资情况、注册资本额和缴纳的资本公积金及股权结构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的《股东名册》副本并加盖公司公章。
3.3增资价款支付
在交割日,投资人应将首期增资价款6750万元汇入增资先决条件满足通知中指定的银行账户。
3.4权利义务的确认
各方同意并确认,自公司向投资人签发并交付出资证明书之日起,投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持股比例根据本次交易文件的约定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不受本次交易的工商登记备案是否完成的影响。
第4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4.1本协议每一方向其他各方作出陈述和保证如下:
(1)该方是依据其成立地或居住地所适用法律法规一家正式合法组建、有效存续且状况良好的公司或合伙企业,或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视具体该方情况而定);
(2)根据相关中国法律,该方拥有所有签署本协议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并拥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每一项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权力、授权和批准;以及
(3)该方签署本协议的代表获得充分授权以签署本协议并且本协议构成了该方在本协议的条款项下合法、有效、有约束力且可执行的义务。
4.2第4.1条下的每一项陈述和保证应被视为单独陈述和保证(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的相反规定),而且前述每一项陈述和保证不应因参照或援引任何其他陈述和保证条款或本协议的任何其他条款而受到限制或制约。前述任何及所有陈述和保证应被视为于相应交割日被重申。
第5条 交割后事项
5.1交割后,公司及控股股东承诺在交割日后按照下述时间要求尽快完成如下事项:
(1)交割日后,公司应尽快完成与本次增资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增资、公司章程备案等),并向投资人提供该次工商变更登记相关的材料。
5.2投资人同意并承诺:
(1)应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协助公司及控股股东完成上述第5.1条交割后义务。
第6条 交割日后的公司治理
6.1交割日后,公司的组织结构为:
(1)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各提名2名董事,投资人有权提名1名董事。公司设董事长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前述被提名的人士担任董事;
(2)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监事2名,福州新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提名1名监事,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名1名监事,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会上投票赞成前述被提名的人士担任监事;
(3)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经理负责实施董事会的相关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6.2交割日后,投资人享有作为股东所拥有的对公司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进行监督的权利,投资人有权向公司管理层提出建议并听取管理层关于相关事项的汇报。公司应按时提供给投资人以下资料和信息:
(1)每一财年结束后一百二十日内提供经董事会认可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该财年审计报告;
(2)每一季度结束后的六十日内提供上一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说明。
第7条 一般规定
7.1 本协议应于签署之日生效并持续有效。
七、放弃权利的原因、影响
福米科技在光电显示产业供应链上主要欠缺裸玻璃资源等,通过增资方式引入战略合作伙伴,旨在缓解公司来料生产缺少裸玻璃材料等瓶颈问题及提升公司渠道核心竞争力,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本次引战增资符合公司长期战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福米科技的业务持续、稳健发展。公司放弃此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后,公司对福米科技的持股比例由51%变更为48.41%股权,福米科技将不再纳入公司的合并报表范围,不会对公司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福米科技财务资助、委托福米科技理财等方面的情况。截至2024年8月末,本公司及子公司对福米科技及其子公司应付款项为37,703.94万元,应收款项为257.17万元,福米科技及其子公司与公司及子公司的往来款余额均为日常业务形成的,不存在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情形。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已对福米科技按持股比例提供150,000万元的额度担保,若本次增资事项得以实施,公司原先为福米科技提供的担保会因福米科技出表形成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联营企业暨关联方提供担保。为不影响福米科技的正常业务运营及发展,公司拟继续对福米科技按照已经审议的担保额度提供担保。后续新增担保,公司拟按照本次交易完成后持有福米科技的比例为其新发生借款提供担保,福米科技其他股东按相应持股比例提供担保。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变化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1、《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增资协议》
3、《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拟增资扩股事宜所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资产评估报告》(鹏信资评报字(2024)第S317号)
4、《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1-3月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013515号)
5、《福建福米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书》(中兴华审字(2024)第015488号)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证券代码:002512 证券简称:达华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2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9月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决议于2024年9月25日下午14:30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一)会议届次: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2024年9月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四)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9月25日(星期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上午9:15一2024年9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或网络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六)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
(七)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代理人
截止2024年9月18日(星期三,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上述股东均有权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可以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网络投票。
2、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编码示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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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1是议案2生效的前提条件,议案1表决通过后议案2的表决结果生效。议案2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陈融圣先生需对此议案回避表决。议案3是议案4、5的生效前提,议案2、3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4、5、6均为累积投票提案,需以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等额选举非独立董事4人、独立董事5人、非职工代表监事2人,其中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的表决分别进行,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以应选人数为限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相应的最高限额,否则该议案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股东大会方可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2、3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即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9:00一11:30,13:30一17:00;
2、登记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福州软件园G区17号楼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邮政编码:350003,信函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手续:
(1)自然人股东: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需持有股东账户卡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自然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需持有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和委托人证券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需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需持有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人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但出席现场会议时务必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并提交给本公司。异地股东采用信函登记的以当地邮戳日期为准。本公司不接受采用电话方式进行登记。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一并提交。
4、注意事项:请在规定的登记时间持相关证件进行登记,登记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下午17:00。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具体操作需要说明的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1)。
五、其他事项:
(一)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人:张高利、蔡剑平
联系电话:0591-8751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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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zhanggaoli@twh.com.cn
(二)会议半天,公司股东参加现场会议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与投票简称:投票代码为“362512”,投票简称为“达华投票”
2、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
(1)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2)对于累积投票提案,填报投给某候选人的选举票数。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其对该项提案组所投的选举票均视为无效投票。如果不同意某候选人,可以对该候选人投0票。
累积投票制下投给候选人的选举票数填报一览表
■
各提案组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举例如下:
选举非独立董事(如议案4.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4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4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选举独立董事(如议案5.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5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5位独立董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如议案6.00,采用等额选举,应选人数为2位)
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
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2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
3.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4年9月25日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25日下午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致: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本人)参加福州达华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提案投票。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以按自己的意愿投票,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我单位(本人)承担。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有股数及其股份性质: 委托人股票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2024年 月 日 委托有效期:
(委托人为法人的,须由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本公司/本人对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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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
2、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如欲投票同意议案,请在“同意”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反对议案,请在“反对”栏内相应地方填上“√”;如欲投票弃权,请在“弃权”栏内相应地方填上“√”。
3、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请填写具体票数。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提案下的应选人数,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选举票数在候选人中任意分配,但投票总数不得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