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09 证券简称:云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0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张虹、郭长洲、李清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01号)(“《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虹、郭长洲、李清华:
2015年10月,你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控股滨州市力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力之源”),持股比例70%。2020年力之源被置出上市公司,目前正在进行破产清算。经查,力之源2015年和2016年通过银行票据向销售客户收回货款0.69亿元、0.52亿元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你公司2015年和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
你公司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张虹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郭长洲作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李清华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上市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们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山东证监局的要求认真吸取教训,积极进行整改。公司将持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增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合规意识和能力,强化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的执行,提高会计核算质量,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高质量发展,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云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