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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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2024-09-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4-047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8月31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或自筹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已在境内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回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500万元(含本数)不超过7,000万元(含本数),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75元/股(含本数),回购股份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3年9月18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9月1日、9月19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视觉中国: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视觉中国: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及《视觉中国: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上述回购期限届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将回购股份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情况

2023年9月26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视觉中国:关于首次回购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4)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的每个月前3个交易日内均公告了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上述回购进展情况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累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2,828,8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40%,最高成交价为15.63元/股,最低成交价为12.97元/股,成交总金额为41,764,056.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格未超过回购方案中拟定的价格上限25.75元/股。本次回购实施时间区间为2023年9月26日至2024年1月27日。本次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份回购方案的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情况与回购股份方案不存在差异的说明

公司本次实际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回购股份数量、回购价格及实施期限等均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回购方案。本次回购方案实际执行情况与公司披露的回购方案不存在差异。本次回购方案实施完毕。

三、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研发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回购的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团队的工作积极性,并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长期价值的认可,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公司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的条件。

四、本次回购期间相关主体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自公司首次披露本次回购事项之日起至本公告前一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增减持计划一致。

五、本次回购股份实施的合规性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等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2023年修订)》中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未在下列期间内实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六、预计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实施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数量为2,828,80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40%。假设本次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全部锁定,本次回购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公司具体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将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登记情况为准。

七、本次回购股份的处理安排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30,000股,公司2023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非交易过户股份1,400,000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剩余持有公司股份998,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4%,该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质押等相关权利。

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本次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将回购股份用于上述用途,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在依法履行程序后予以注销。如国家对相关政策作调整,则本回购方案按调整后的政策实行。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证券代码:000681 证券简称:视觉中国 公告编号:2024-046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利润分配的权利。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700,577,436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本期按照每10股派现金0.08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共计分配利润5,596,629.09元。除此之外,不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 因公司回购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实际现金分红总金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即0.0079885元/股(5,596,629.09元÷700,577,436股)。

3. 因此,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红利(0.0079885元/股)

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情况

2024年6月28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4年年内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2024年能够持续盈利、满足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进行2024年年内现金分红。

2024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总股本700,577,436股扣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本期按照每10股派现金0.08元(含税)向全体股东实施利润分配,共计分配利润5,596,629.09元。除此之外,不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若在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自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本次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的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董事会审议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98,800.00股后的699,578,636.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08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072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1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08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9月25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9月26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5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 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9月26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 以下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9月12日至登记日:2024年9月25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204号楼5层

咨询联系人:杨华蕾女士

咨询电话:010-64376780

传真电话:010-57950213

七、备查文件

1. 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4.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四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