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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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202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针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前6个月内(即 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8月2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登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经公司自查,上述核查对象中有2名人员在核查期间的交易变动系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自行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相关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漏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有关内部保密制度,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公司已将本次激励计划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决策讨论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内幕信息严格控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登记人员范围之内,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告之日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603112 证券简称:华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0

转债代码:113637 转债简称:华翔转债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19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甘亭镇华林村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307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董事会秘书张敏先生列席本次会议;公司总经理王渊先生、副总经理陆海星先生、张杰先生、郭永智先生、张宇飞先生、财务总监廖洲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均为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一哲、王鑫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