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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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报告

2024-09-2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24-062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31日刊登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业务办理》等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即2024年2月29日至2024年8月3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范围与程序

1.核查范围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共有776名激励对象和2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交易股票行为。公司结合本激励计划的进程对激励对象和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沟通确认,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行为均系其基于自身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激励对象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均不存在于自查期间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002371 证券简称:北方华创 公告编号:2024-061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15: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赵晋荣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81人,代表股份341,410,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64.0669%,其中,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共777人,代表股份79,609,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14.9391%,具体如下:

1.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178,447,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33.48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271,3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0.0509%。

2.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770人,代表股份162,963,2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30.5807%。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投票的中小股东767人,代表股份79,338,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14.8882%。

3.委托独立董事投票情况

在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期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投票,代表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532,896,583股的0.0000%。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议案1-3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0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7%;反对4,77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87%;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808,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689%;反对4,775,4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986%;弃权2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

2.审议通过了《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3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3%;反对4,74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97%;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838,0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59%;反对4,744,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599%;弃权2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2%。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36,637,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20%;反对4,74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03%;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4,837,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048%;反对4,746,7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626%;弃权2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9,339,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354%;反对22,03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547%;弃权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7,539,0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63%;反对22,037,0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813%;弃权3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项颂雨、高鹤怡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