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致转债”付息公告
证券代码:688590 证券简称:新致软件 公告编号:2024-040
转债代码:118021 转债简称:新致转债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致转债”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6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9月27日
●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9月27日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致软件”或“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新致转债”或“可转债”),并将于2024年9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期间的利息。根据《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632号文核准,公司于2022年9月27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848,100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新致转债”),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48,481.00万元。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2022年9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本次发行的可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 0.5%,第二年 0.7%,第三年 1.0%,第四年 1.8%,第五年 2.2%,第六年 3.0%。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292号文同意,公司48,481.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1月2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新致转债”,债券代码“118021”。
(三)可转债转股日期及转股价格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约定,公司“新致转债”自2023年4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新致转债”转股期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8年9月26日。
因股权激励归属登记使公司总股本由236,628,964股增加至238,723,764股,2023年1月17日起“新致转债”转股价格从10.70元/股调整为10.68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新致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
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于2024年7月17日实施,本次分派后 “新致转债”转股价格由10.68元/股调整为10.60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4年7月17日起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实施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调整“新致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二、本次付息方案
(一)付息期限与方式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1、年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年9月27日,T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年9月27日,T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2022年9月27日,T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本次付息为“新致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3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7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换公司债券兑息金额为0.7元人民币(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日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4年9月26日
可转债除息日:2024年9月27日
可转债兑息日:2024年9月27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4年9月2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新致转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7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56元人民币(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70元人民币(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的实际派发金额为0.70元人民币(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杉路308号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1105633
传真:021-51105678
电子信箱:investor@newtouch.com
(二)保荐人、可转债受托管理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8号28层
联系电话:021-61118978
传真:021-61118978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4008-058-058
特此公告。
上海新致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