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4一049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本公司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许鸿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91人,代表股份618,706,7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9.411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股份607,959,0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378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8人,代表股份10,747,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320%。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89人,代表股份10,747,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1.0320%。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签字盖章的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许丽华、黄菊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恒运中心18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法律文件(以下合称“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 公司于2024年8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 公司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律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本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于2024年8月29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而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许鸿生董事长】主持。
经验证:
1.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8月31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2. 公司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或者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与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说明、公司联系电话、传真和联系人等内容;
3.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投票于2024年9月20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恒运中心18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途径和时间如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网络投票的时间符合公告的内容。
本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及代表股份合计【607,959,0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8.3789】%。
经本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在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拥有公司股票并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同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本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
1、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
根据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股东除可以现场投票外,还可以采用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为本次会议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以及重复投票的处理
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公司股东可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一表决方式,如果重复投票,则以第一次表决结果为准。
3、网络投票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在2024年8月31日发布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全体股东告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事项。
4、网络投票的表决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总数。经审核,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88】人,代表股份【10,747,64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320】%。基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认证,本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网络投票的公告、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的统计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1】人,代表股份【618,706,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9.4110】%。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
表决结果: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事项完全一致,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形式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就公告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许丽华
负责人:邓传远 黄 菊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