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锋龙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1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锋龙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相关规定,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锋龙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20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2024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债券持有人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债券持有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通讯及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64,841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3.7469%,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计6,484,1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73,053,400元)的3.7469%。其中:通过现场及通讯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共计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0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0%,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计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73,053,400元)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债券持有人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张数64,841张,占本期未偿还债券总张数的3.7469%,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共计6,484,100元,占本期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73,053,400元)的3.7469%。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通讯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变更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担保事项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71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92.4893%;反对4,16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6.4157%;弃权710张,占出席本次会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债券总张数的1.0950%。
四、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泽骏、李沛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锋龙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锋龙转债”2024年第三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证券代码:002931 证券简称:锋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2
债券代码:128143 债券简称:锋龙转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上无否决、修改或增加新提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9月20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2024年9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和下午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99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投票方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董剑刚先生主持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35人,代表股份125,055,13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66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124,467,013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77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人,代表股份588,1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29人,代表股份1,444,16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856,04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8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人,代表股份588,12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2%。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其他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908,5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28%,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反对138,1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05%;弃权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7,5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8499%;反对138,1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5643%;弃权8,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585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5,011,8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654%,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反对33,4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7%;弃权9,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00,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7.0028%;反对33,4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2.3144%;弃权9,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6827%。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902,35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78%,超过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三分之二;反对142,32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38%;弃权1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1,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89.4206%;反对142,32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551%;弃权10,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7243%。
五、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泽骏、李沛雨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