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债权人公告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4-054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9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的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拟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将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24-049、临2024-053号公告)。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按照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含)、回购价格按上限3.9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12,722,646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69%;按照本次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按上限3.93元/股进行测算,回购数量约为25,445,292股,约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1.38%。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实际回购情况为准。若公司在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内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缩股、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数量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调整。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因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注销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需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方式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24年9月21日至2024年11月5日(工作日9:00-12:00、14:30-17:30);
2、联系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E厂区;
3、联系部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4、联系号码:0754-88118555;
5、传真:0754-88118494;
6、邮编:515000;
7、其它说明: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1515 证券简称:东峰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3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金园工业城公司E区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谢名优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未出现董事缺席的情况;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未出现监事缺席的情况;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终止及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1、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目的》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2、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种类》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3、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方式》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4、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5、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资金总额》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6、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7、议案名称:《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8、议案名称:《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9、议案名称:《公司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0、议案名称:《提请股东大会对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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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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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公司股东黄晓佳先生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份数为13,748,767股,不包括其通过沪股通方式持有的股份7,422,872股。
议案2.01、2.02、2.03、2.04、2.05、2.06、2.07、2.08、2.09、2.10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由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攀峰、黄非儿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 上网公告文件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广东东峰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