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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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公告

2024-09-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156 股票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2024-040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15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经公司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由监事邵祖敏先生召集和主持。

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向全体监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本次监事会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监事会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邵祖敏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任期与第二届监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1156 股票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2024-039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20次普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20次普通会议根据《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郭丽君先生召集,于2024年9月20日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按照规定时间向全体董事发出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10人,实际出席董事10人,部分董事因公务原因未亲自出席,其中董事东方浩先生委托独立董事李志强先生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丁祖昱先生委托独立董事李颖琦女士代为出席并表决。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郭丽君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集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本次会议以“同意票10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审议《关于增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同意增补张渊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同意增补王忠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以及安全与环境委员会委员,上述人员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

证券代码:601156 证券简称:东航物流 公告编号:临2024-038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9月20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458号上海虹桥机场华港雅阁酒店副楼三楼金合欢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郭丽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全部议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6人,董事东方浩、独立董事丁祖昱因公务原因未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3人(监事姜疆已辞任,仍继续履职),出席2人,监事姜疆因个人原因未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万巍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2、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已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明诗、王瑶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