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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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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党组织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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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党委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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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党组织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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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需党委讨论和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公司党组织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公司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必须落实党组织决定。

公司党委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范动议提名、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等程序,落实对党忠诚、勇于创新、治企有方、兴企有为、清正廉洁的要求,做好选配公司领导人员工作,加大优秀年轻领导人员培养选拔力度,加强公司领导人员管理监督,保证党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领导权和对重要干部的管理权。

(六)其他应当由党组织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组织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组织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六)其他应当由党委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公司党委应当结合公司实际制定研究讨论的事项清单,厘清党委和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其他治理主体的权责。

(二)党组织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成员主持党组织日常工作;党组织委员根据党组织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三)党组织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党组织行使职权中需要集体决策或通过的事项,由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委员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二)党委书记空缺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定其他党委成员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党委决定,按照授权负责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三)党委会议的主要内容是审议党组织行使职权中需要集体决策或通过的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委员出席;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需要确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党组织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党委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及相关配套工作制度,确保决策科学、运作高效,全面履行职责。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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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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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会计报表、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的会计报表、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或者续聘。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年会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大会年会结束时为止。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解聘或者续聘。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期,自公司本次股东会年度会议结束时起至下次股东会年度会议结束时为止。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大会,获得股东大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大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大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二)要求公司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从其子公司取得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职务而必需的资料和说明;

(三)列席股东会,获得股东会的通知或者与股东会有关的其他信息,在股东会上就涉及其作为公司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宜发言。

第一百八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一百九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决定。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 应当提前15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十五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一百八十九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第一百九十五条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并由公司予以披露。
第一百九十二条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大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百九十八条董事、监事报酬事项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传真、电话、邮件、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方式进行。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送达对方电子邮箱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司刊登日为送达日期。第二百〇七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发出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的,邮件送达对方电子邮箱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〇三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第二百〇九条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并指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网站。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福利、保险和劳动安全卫生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公司应当为本公司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和保险福利等事项依法与公司签订集体合同。

公司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决定改制、解散、申请破产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股东大会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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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按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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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〇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做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第二百一十三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做出减少注册资本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新增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新增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公司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五)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五)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二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二百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第二百二十六条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九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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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司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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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二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百二十九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百二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财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第二百三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财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二十三条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六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百三十五条股东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二十七条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并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第二百三十六条董事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及时制订章程的修正案,并依照股东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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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党组织书记、工会主席、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家、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四)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首席运营官、首席科学家、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及其他党委委员视同高级管理人员,其管理按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新增第二百四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或本章程与本章程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三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百四十五条本章程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公司章程》作上述修订后,其他条款序号相应顺延。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进一步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代表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授权有效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相关工商登记、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部门登记内容为准。

二、关于修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部分规章制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治理制度名称变更情况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
1《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修订
2《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3《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
4《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
5《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订
6《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
7《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修订
8《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9《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修订
10《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
11《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
12《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修订
13《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规范》修订
14《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修订
15《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修订
16《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修订
17《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8《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19《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0《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
21《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分、子公司管理制度》修订
22《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

上述公司治理制度中,序号1至序号13所列制度经相关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余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及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相关规章制度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

证券代码:688548证券简称:广钢气体公告编号:2024-043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开展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现将本次董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邓韬先生、姚展帆先生、文志明先生、贲志山先生、陈晓飞先生、钱骥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同意提名马晓茜先生、陈耕云女士、黄晓霞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其中黄晓霞女士为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在对三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等情况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未发现其中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能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况,本次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具备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公司将召开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董事会换届事宜,其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选举将分别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自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

二、监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公司于2024年9月20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同意提名林敏女士、王鹤女士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并将提交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将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进行,并将自公司2024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就任,任期三年。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

三、其他情况说明

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的情形;上述董事、监事候选人不存在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对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有关要求。

因本次换届选举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为保证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上述换届事项前,仍由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届监事会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及第二届监事会全体成员在任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地感谢!

特此公告。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9月23日

附件:

一、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邓韬先生,197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3年7月至1995年3月,就职于广钢集团机动处动力科;1995年3月至1998年3月,担任粤港气体设备部助理工程师;1998年4月至2000年12月,担任珠江气体技术工程部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2月,担任广钢集团新气体联合体板块(包括粤港气体、珠江气体、南华气体)技术工程部经理;2005年1月至2010年1月,历任广州广钢项目经理、销售经理、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10年1月至2014年8月,担任广州广钢林德气体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8月至2018年10月,担任气体有限总经理;目前,担任广钢气体党委书记(2024年8月至今)、董事长(2024年3月至今)、总裁(2018年月至今)、首席科学家(2024年1月至今)、核心技术人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邓韬先生通过井冈山市大气天成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邓韬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姚展帆先生,1982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7月至2007年9月,就职于五羊-本田摩托(广州)有限公司;2007年9月至2011年7月,历任广州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团委干事、团委副书记,并于2011年1月兼任广州市东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7月至2014年10月,历任广州市东风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5年11年,担任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管理部副部长;2015年11月至2017年5月,担任广州广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部长;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担任广州万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主任助理;2018年3月至2018年5月,担任广州双一乳胶制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5月至2020年2月,担任广州万力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2月至2024年7月,担任广州万宝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党总支副书记、纪检小组长、副总经理;2024年8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党委副书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姚展帆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姚展帆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文志明先生,1982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5年7月至2012年12月,历任广州钢管厂有限公司综合办技术人员、管材制作部工艺管理员、生产技术部部长助理、副部长;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历任广钢集团资产运营部资产管理室主办科员、主管;2014年10月至2019年12月,历任广钢集团规划发展部资产管理室、战略管理室主管、专业总监兼战略管理室主管;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担任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规划部战略规划高级主管、兼土地开发利用中心副主任;2020年11月至2021年12月,担任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开发利用中心副主任兼战略规划部高级主管;2021年12月至今,担任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文志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文志明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贲志山先生,197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7月至1998年2月,就职于煤炭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现“中煤科工集团上海研究院有限公司”);1998年3月至2001年4月,担任李尔(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01年5月至2018年12月,担任比欧西(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现“林德(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总经理、效能管理总监、战略业务总经理等职务;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担任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中心副总经理;2020年2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首席运营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贲志山先生通过井冈山市大气天成壹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井冈山市大气天成贰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贲志山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陈晓飞先生,1976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年7月至2002年6月,担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2002年6月至2008年3月,担任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2008年3月至2009年1月,担任上海红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上海红林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月至2015年8月,担任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部门总经理;2015年8月至今,担任上海兴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9年3月至今,担任芯原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10月至今,担任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晓飞先生通过井冈山橙兴气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陈晓飞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钱骥先生,197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9月至2002年5月,担任上海市有线网络有限公司(现“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工程师;2002年9月至2007年6月,历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高级审计师等职务;2007年7月至2011年1月,历任普华永道咨询(深圳)有限公司经理、高级经理等职务;2011年3月至2011年5月,担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2011年6月至今,历任红杉资本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副总裁、董事总经理;2018年10月至今,担任深圳市智信精密仪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7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钱骥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钱骥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二、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马晓茜先生,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7月至1992年8月,担任冶金部武汉钢铁设计研究院助理工程师;1992年9月至1995年6月,攻读博士学位;1995年7月至今,担任华南理工大学电力学院教授等职务;2016年1月至今,担任广州市能源学会理事长;2017年9月至今,担任广东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4月至今,担任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监事。2021年7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马晓茜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马晓茜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陈耕云女士,1965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7月至1993年8月,就职于万宝电器集团公司;1993年8月至2002年8月,历任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业务员、发行部经理、证券管理总部总经理;2002年8月至2005年8月,担任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部总经理;2005年9月至2022年1月,担任广东金融学院教师;2022年8月至今,担任广东科技学院教师。2021年7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耕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陈耕云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黄晓霞女士,1964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89年8月至1998年12月,历任广州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等职务;1999年1月至2000年7月,担任广东正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00年8月至2003年9月,担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会计师;2003年10月至2013年12月,担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人;2014年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2021年7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晓霞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黄晓霞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林敏女士,1978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0年8月至2014年11月,担任万宝集团财务部副主任科员;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担任松下·万宝(广州)电熨斗有限公司副总会计师;2016年3月至2019年12月,担任万宝集团财务部常务副部长;2019年12月至今,历任工控集团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资金资产管理中心副主任,现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今,担任广钢气体监事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林敏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林敏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王鹤女士,1983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6年7月至2017年3月,就职于广州松下空调器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2019年12月,就职于广州万宝集团有限公司综合运营部;2019年12月至2022年1月,就职于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运营部;2022年1月至2024年4月,担任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与安全健康环境部综合管理主管;2024年4月至今,担任广州工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鹤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王鹤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5%以上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通报批评;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等情形;经查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证券代码:688548 证券简称:广钢气体 公告编号:2024-045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办公地址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州广钢气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经营发展需要,于

近日搬迁至新办公地址,为更好地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便于投资者与公司沟通交流,现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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