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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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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10 证券简称:*ST东园 公告编号:2024-07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何巧女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2024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进一步完善了减持制度。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华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通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可能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合法方式处置前述二人持有的公司股票。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

3、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不适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一一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第1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所持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9月20日,何巧女女士持有本公司股票240,641,20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8.96%,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228,798,701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5.08%。唐凯先生持有本公司股票16,919,59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63%,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累计质押股份数为16,871,359股,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99.71%。

二、可能被强制执行部分股份情况

1、强制执行原因:由于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唐凯先生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均被质权人质押、冻结。华创证券、东兴证券有权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指引第18号等相关规定对何巧女女士和唐凯先生的股份进行平仓处置。尽管公司已通知股东尽量协商解决,但不排除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对其二人持有的部分公司股票进行强制平仓。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取得的股份。

3、强制执行方式:由质权人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方式进行平仓处置。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全体质权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受让的股份。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需共同遵守上述减持比例的规定。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股份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涉及股份数量及比例:质权人华创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4】粤03恢执131号)对何巧女女士质押给其的12,0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45%)进行平仓处置;质权人东兴证券可根据《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京02执恢482号)对唐凯先生质押给其的16,400,000股股份(占总股本0.61%)进行平仓处置。

5、强制执行期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减持数量限制等相关规定,针对何巧女女士以及唐凯先生质押股票的强制执行于本公告日后的3个月内进行,即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2月24日(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6、强制执行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

根据指引第1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等规定,本次被强制执行的股份均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本次被强制执行不存在指引第18号中第五条至第八条规定的禁止减持的情形;本次被强制执行的期间不超过3个月。综上,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不违反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三、相关风险提示

1、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股票被强制执行的原因为其未能履行股票质押协议约定的义务,华创证券、东兴证券可能对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的部分股票进行违约处置,减持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

2、何巧女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被强制执行股份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