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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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2024-09-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4-074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待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的金额:(2024) 鲁1524民初3596号涉及人民币暂合计为34,624,398.88元(含利息)及本案涉及全部诉讼费用。

● 是否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由于本次申请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该案件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

2024年9月22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原告”或“公司”)收到东阿县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 鲁1524民初3596号《开庭传票》和公司上诉的《民事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6年12月26日,公司与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 “被告”)签订《东阿县政府采购合同书》,由于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公司工程款且在支付过程中多次出现延迟。公司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后续按约定付款的可能性极低,故公司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东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被告支付全额工程款。具体诉讼情况如下:

1、案件各方当事人

原告: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2,261,893.32元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12,362,505.56元(利息计算详见证据九,逾期付款利息按4倍LPR暂计至2024年7月31日,主张至实际给付之日),以上款项暂合计为34,624,398.88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险保全担保费。

3.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15日经招标投标程序,公司中标东阿县建设路和子建路地下管廊、道路建设和车站路道路建设项目,2016年12月26日公司与被告签订了《东阿县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合同价款为137,492,342.50元,公司对该工程进行施工。2017年2月4日公司进场施工,并依约履行合同义务。2019年10月22日,原告、被告、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签发《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证明该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2019年12月12日该工程正式移交给被告使用。2020年12月11日,经审计确认工程造价为131,008,062.07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3年12月31日付清所有款项,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108,746,168.75元,尚欠22,261,893.32元,且在支付过程中多次延迟。

公司认为被告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违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鉴于被告后续按约定付款的可能性极低,故起诉被告支付全额工程款。

二、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尚未披露诉讼事项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由于本次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对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上述诉讼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敬请各位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

证券代码:603007 证券简称:*ST花王 公告编号:2024-075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启动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9月9日,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花 王股份”)收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中院”)送达(2022)苏 11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王锁二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2024年9月12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11破1号《决定书》,镇江中院指定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4年9月23日,公司收到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11破1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债权人应在 2024年10月25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定于 2024年10月30日14时召开重整阶段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镇江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一一破产重整等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阶段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

(一)债权申报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在2024年10月25日前,向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江苏省丹阳市南二环路88号,联系人:陈律师,联系电话:13852921536,接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30至12:00及下午2:00至5:30)申报债权。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期间〔案号:(2022)苏11破申3号〕已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本案中无需重复提交债权申报材料。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根据镇江中院送达的(2024)苏11破1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4年10月30日14时通过网络在线视频方式召开(具体参会方式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二、风险提示

1、镇江中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公司尚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因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9.8.1(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或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的规定,同时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 9.8.1(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被出具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规定,公司股票自2024年4月30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3、公司目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花王生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