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4年

9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24-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931 证券简称:通用电梯 公告编号:2024-036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

行动人拟协议转让公司

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明之一致行动人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苏州吉亿”)与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宁聚”或者 “受让方”)于2024年9月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份转让协议》”)。苏州吉亿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公司13,612,0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给宁波宁聚。

2、本次协议转让前,苏州吉亿持有公司股份13,6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67%;受让方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后, 苏州吉亿持有公司股份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受让方持有公司股份13,612,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不构成关联交易。

4、控股股东徐志明与牟玉芳、徐斌、徐津、苏州吉亿为一致行动人。本次协议转让后,徐志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489,6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9月24日总股本的41.43%。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本次协议转让尚需各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过户,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股份转让协议概述

公司于近日收到苏州吉亿通知,获悉其与受让方于2024年9月 24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苏州吉亿拟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 4.12元/股的价格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61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67%,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人民币 56,081,440元。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转让价格参考本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即2024年9月23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83.23%确定。本次定价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基本情况

名 称: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号融汇万金商务中心

出 资 额:500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证券投资咨询、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投资的领域除外)

2、受让方基本情况

名 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A 区A1201

注册资本:1000万元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实施前后,交易双方持股情况

2、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1、上述比例数值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2024年9月24日,苏州吉亿与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 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13,61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67 %。

(2)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83.23%计算,转让单价为 4.12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6,081,440元

3.付款安排

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万 元。

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600万 元。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5,582,790元。

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2,498,650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4.股份转让交割

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5.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五、本次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徐志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9,489,600股,占公司截至2024年9月24日总股本的41.43%。

本次股份转让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同时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协议转让未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也不存在因本次协议转让而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承诺其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本次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并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股份过户相关手续,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交易双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股份转让协议》;

2、《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特此公告。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9月 25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用电梯

股票代码:300931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住所 :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幢 401 室 A区 A1201

通讯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马路 288 弄北岸财富中心 8号楼 5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次股份转让事项尚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二)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 S27062

备案时间: 2015年2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情况如下: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系基于对上市公司发展前景和投资价值的认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个月内暂无增加其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宁波宁聚未持有通用电梯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宁波宁聚持有通用电梯13,612,000股股份,占通用电梯总股本的5.67%。

二、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4年9月2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转让方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以协议转让的方式,以4.12元/股的价格,信息披露义务人受让转让方持有的通用电梯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612,000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67%)。

三、《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 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13,61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67 %。

(2)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83.23%计算,转让单价为 4.12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6,081,440元

3.付款安排

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万 元。

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600万 元。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5,582,790元。

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2,498,650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4.股份转让交割

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5.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受让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有的通用电梯的股份的资金来源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的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标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存在股份质押、冻结及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通用电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亦不会对通用电梯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履行的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中股份协议转让相关事项尚需取得的有关批准包括但不限于:

1.股份协议转让尚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确认;

2.履行完毕上述程序后,协议转让的股份才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转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上市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八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4年9 月24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唐华琴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通用电梯

股票代码:300931

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通讯地址:苏州市吴江区东太湖生态旅游度假区(太湖新城)迎宾大道333号融汇万金商务中心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一致行动人一:徐志明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市****

一致行动人二:牟玉芳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吴江市****

一致行动人三:徐斌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一致行动人四:徐津

住所/通讯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签署日期:2024年9月2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格式与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和《准则15号》的规定,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通用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用电梯”或“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通用电梯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志明

3、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牟玉芳

4、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斌

5、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徐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关系说明

苏州吉亿系徐志明先生的实际控制的企业。徐志明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牟玉芳系徐志明的配偶;徐斌及徐津均系徐志明之子;苏州吉亿于2016年6月3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书》,并于2018年8月1日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约定在行使股东权利时始终与徐志明先生保持一致行动关系。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上述各方构成一致行动关系。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份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自身资金安排,协议转让上市公司股份,本次协议转让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通用电梯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于2024年9月24日与宁波宁聚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宁波宁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13,61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截至2024 年9月24日总股本的 5.67%。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注:1、上述比例数值若出现与实际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1.协议当事人

甲方(转让方):苏州吉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乙方(受让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1号证券投资基金”)

甲方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2. 转让股数、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1)转让股数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13,612,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67 %。

(2)每股转让价格及股份转让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价收盘价的 83.23%计算,转让单价为 4.12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56,081,440元

3.付款安排

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200万 元。

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1,600万 元。

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 5,582,790元。

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32,498,650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365个自然日内支付。

4.股份转让交割

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5.协议的生效

《股份转让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是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身资金安排进行的协议转让。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下转8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