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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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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公告

2024-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4-029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简要内容:近期,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或“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香江”)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鄂州资源规划局”)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鄂州资源规划局将以货币补偿方式,合计约23,173.78万元,收回武汉香江名下鄂(2020)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925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889号不动产权证对应的136,308平方米(约204.66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符合免于按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要求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况

近期,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锦绣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香江”)与鄂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葛店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鄂州资源规划局”)签订了《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协议约定鄂州资源规划局将以货币补偿方式,合计约23,173.78万元,收回武汉香江名下鄂(2020)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925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889号不动产权证对应的136,308平方米(约204.66亩)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经公司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同意武汉香江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以23,173.78万元的价格与鄂州资源规划局签订《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1、土地基本情况

鄂州资源规划局收储武汉香江的地块位于鄂州市葛店开发区创业大道西侧,收储总面积约为136,308平方米(约204.66亩),具体如下:

地块一: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鄂(2020)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925号,土地批准用途为商住,土地总面积为65,877平方米。

地块二: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889号,土地批准用途为商住,土地总面积为70,431平方米。

2、补偿款

双方约定收回本协议项下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款23,173.78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亿叁仟壹佰柒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

本协议生效后,鄂州资源规划局不再承担任何费用及利息。但若鄂州资源规划局未按本约定时间支付款项的,需按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3、补偿款的支付

鄂州资源规划局按以下条款规定支付本协议项下土地的补偿款:

(1)付款方式可由双方另行约定。分期付款的,武汉香江应于每期付款到期日提前7个工作日向鄂州资源规划局提供当期应付款发票。武汉香江未提供付款发票的,鄂州资源规划局有权延迟至武汉香江提供发票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再付款,且无需承担延迟付款期间的违约责任。

(2)如发现鄂(2020)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925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889号被司法机关查封的,鄂州资源规划局有权停止支付补偿款,待查封障碍排除后方可继续支付。

4、产权注销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不再对鄂(2020)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38925号、鄂(2021)鄂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889号不动产权证项下的土地享有任何权利。

5、协议生效

本协议于2024年9月19日在鄂州市葛店开发区签订,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香江土地使用权由鄂州资源规划局有偿收回,经过公司经理办公会决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符合政府的规划需求,同时可以优化公司的土地资源配置,增加公司的现金流,为公司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此次交易完成将会对公司损益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确认收入,最终对公司2024年度损益的影响以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数据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