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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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2024-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88090 证券简称:瑞松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2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尚处于上诉期内。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为本案原告。

● 涉案金额:起诉四被告姚振华、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连带支付人民币3,714万元;追加起诉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支付人民币1,294万元(以上金额未含逾期付款利息、诉讼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2022年审计报告中分别对本次诉讼事项涉及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计提专项坏账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本次诉讼系依法维权行为,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起诉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瑞北”或“原告”)

法定代表人:孙志强

注册住址: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1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799429165A

被告一:姚振华

身份证号码:44052419700215003X

联系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被告二: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能投资”)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宝安北路2088号深业物流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姚振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806670

追加被告三: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致汽车”)

法定代表人:何华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通达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69481854N

追加被告四:观致汽车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以下简称“观致西安”)

负责人:汪成伟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周陵街道办北塬大道68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K9P74J

(二)事实与理由

广州瑞北与姚振华、宝能投资、观致西安于2022年2月18日签订了《和解协议》(合同编号为GZXA-2022-02-01),约定观致西安或其指定主体承诺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广州瑞北支付款项并由其关联方姚振华、宝能投资提供连带保证担保。

因观致西安未按照《和解协议》约定的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此前广州瑞北已就《和解协议》已到期未支付款项共2,984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起诉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付款义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终2601号《民事判决书》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姚振华、宝能投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瑞松北斗汽车装备有限公司连带偿付2,98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等。

该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2022年8月11日、2022年10月26日、2023年7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分别披露的《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提起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为:2022-028)、《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0)、《瑞松科技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64)、《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056)。

因《和解协议》中剩余的3,714万元债务已全部到期,广州瑞北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罗湖法院”)起诉担保人姚振华、宝能投资、观致汽车、观致西安连带偿付3,71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等,追加起诉观致汽车、观致西安支付债务1,294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

(三)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3,714万元;

2.判令四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付款金额3,714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期)上浮50%计算,自逾期付款之日起算,要求支付至本案债务清偿之日止);

3.判令被告三观致汽车、被告四观致西安向原告支付款项1,294万元;

4.判令被告三观致汽车、被告四观致西安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逾期付款金额1,294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5.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负担。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罗湖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24)粤0303民初2496号],广州瑞北的诉讼请求基本得到法院支持,一审判决获得胜诉。

法院认为,案涉《和解协议》系观致西安与原告就三份《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付款安排作出的确认及约定,被告宝能投资与姚振华自愿对观致西安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为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021)陕04民初87号、(2022)陕民终444号、(2023)粤03民终2601号生效判决亦均认定案涉《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各方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次诉讼不构成重复起诉;结合各方在《和解协议》中对侧围线和下车体线合同终验收款及下车体线改造合同余款的付款期限的安排,体现出观致西安认可原告已完成验收前的合同义务,且对于验收时间、质保期限均已作出相应的预估及安排。在观致西安未举证证明系原告不配合其进行验收,或观致西安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要求原告在其指定的时间内继续履行其他义务而原告未按照要求履行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质保期已届满,观致西安未按照协议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观致西安支付剩余款项。一审判决结果具体如下:

1.被告观致汽车、观致西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瑞北支付50,08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被告姚振华、宝能投资对被告观致西安所负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37,14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向原告广州瑞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广州瑞北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姚振华、宝能投资、观致汽车、观致西安负担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根据审慎性原则已在编制2022年度财务报告时审慎评估,对应收账款及相关合同资产合理计提了专项减值准备,本次诉讼事项预计对公司2024年度及期后利润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鉴于本次公告的涉诉案件处于收到法院一审判决阶段,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最终实际影响以后续执行情况而定。

公司将密切关注并高度重视公司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权益和股东利益,并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瑞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