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2024-087
债券代码:110096 债券简称:豫光转债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合计为人民币5,75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13日和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2024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3)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44)。
(二)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其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于2024年9月24日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上海豫光提供金额为人民币3,75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年1月28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1888弄11号3楼303室-K
5、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484,671,246.14元,负债总额256,441,544.78元,净资产228,229,701.36元,资产负债率52.91%;2023年1-12月利润总额59,580,136.62元,净利润48,748,064.43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4年6月30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830,958,616.34元,负债总额577,315,584.54元,净资产253,643,031.80元,资产负债率69.48%;2024年1-6月利润总额31,003,771.50元,净利润24,835,662.05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于2024年9月23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支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自2024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内办理贷款、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贸易融资、银行保函及其他授信业务所对应的单项授信业务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5、主债权及确定期间:
(1)保证人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向债权人保证,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下述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权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为债务人办理授信业务所发生的全部债权。
(2)上述确定的期限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确定期间。主债权确定期间仅指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到期日不受该期间约束。
债务人违反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义务或者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债权人有权宣布主债权确定期间提前届满。
(3)债权人依据主合同为债务人办理的包括但不限于保函、汇票承兑、汇票保贴、汇票贴现、信用证、衍生品等授信业务,债权人于主债权确定期间届满后实际发生垫款的,亦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
(4)本合同担保的每笔授信业务的种类、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5)在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确定期间和担保最高债权额内,债权人发放授信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6、担保最高债权额: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承担的担保最高债权额为:最高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贰仟万元整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全部债权之和。
7、保证范围: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债权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8、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静安支行
3、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4、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柒佰伍拾万元整(小写金额)37500000元。债务履行期限自2024年9月24日起至2025年9月23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5、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中:
借款、打包贷款、出口押汇、进口押汇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融资到期之日起三年;汇票承兑、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立即缴足保证金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为债权人要求债务人缴足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的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合同的,保证人同意,无需再另行通知其或征求其同意,保证人将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述的“届满”或“到期”,包括被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或提前收回的情况。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上述担保事项是为了满足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推动公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被担保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活动风险及决策能够有效控制,可以及时掌控其资信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6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55.9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120,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49,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1.06%。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