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

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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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2024-09-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通知于2024年9月 20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发出,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9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产品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循环使用。

本议案已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表了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新安股份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硅矿的议案》

同意公司出资约13,000万元在云南省收购储量不低于1亿吨用于工业硅冶炼的石英砂岩矿的采矿权。本次收购采矿权旨在降低外购硅矿成本、保障公司硅基产业原材料供应的稳定性,有助于公司完善工业硅产业链布局,提升公司行业竞争力。

董事会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积极推进该事项,全权办理与本次收购有关的全部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5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现金管理受托方:银行等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 现金管理产品: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

● 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 含本数),该额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之日起12个月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已履行审议程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25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342号),公司采用网下向配售对象询价配售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3,850,509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83元,共计募集资金1,799,999,994.47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16,037,735.81元后的募集资金为1,783,962,258.66元,已于2023年11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审计及验资费用、律师费用、股权登记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2,173,443.88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781,788,814.78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3〕654号)。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四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使用计划如下:

截至2024年8月31日,公司募投项目均处于正常建设过程中,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合计为62,599.71万元,其中“浙江开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搬迁入园提升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50,073.62万元,“35600吨/年高纯聚硅氧烷项目”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12,526.08万元。由于募投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公司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产线调试进度分期支付相应款项,因此根据项目进度以及公司测算,部分募集资金在短期内将处于暂时闲置状态。

二、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并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拟合理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现金管理产品品种

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三)现金管理额度及期限

公司拟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可以滚动循环使用。

(四)资金来源

本次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部分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

(五)决议期限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之内(含12个月)有效。

(六)投资方式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决议有效期内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办理专户开设事宜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现金管理收益分配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管理和使用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三、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募集资金安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通过对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适度、适时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四、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公司将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影响的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现金管理业务。

2.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健全现金管理的审批和执行程序,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购买事宜,确保资金安全。

3.公司将根据经营安排和资金投入计划选择相适应的现金管理产品种类和期限等,确保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4.公司财务部门相关人员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或判断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时,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5.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经审议,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单日最高余额,含本数)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等),且该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得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含12个月)有效,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公司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上述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及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回报。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新安股份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6日